English

尽快确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009-06-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日起施行。6月12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经济日报社联合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的“2009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在京举行。此次论坛主题为“食品安全:在法律和责任的道路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室主任李援在论坛上指出,在贯彻《食品安全法》的进程中,应首先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放在尽快确立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上,这是当务之急。

李援坦言,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重点强化的一个内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条食品安全标准。现在食品安全方面所遵循的标准是《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食品安全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建立统一、权威和强制性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主持人:肖国忠xiao_gz@126.com

李援介绍,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应遵循如下要求:第一,应当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的产品、食品就会安全可靠,就能够保证安全。第二,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此以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这就表明,我国要确立的是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权威性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公布,由国家标准委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的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通过”。而这个审评委员会是由各个方面的专家和各个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各个监管部门是通过“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这个平台,参与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中的。

(本报记者胡其峰采写)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