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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统计法强化统计弄虚作假责任追究

2009-06-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袁祥、王逸吟)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表示,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统计部门将继续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典型的案例,还要通过新

闻媒体在全社会给予曝光。”

程子林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修订后的统计法分为七章五十条,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改,统计法对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坚持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杜绝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还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并大大强化了对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这一规定将修订草案中“由本部门公布”的表述修改为了“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并删除了草案中“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的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就此解释说,实践中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与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打架”的情况,原因很多,“如统计方法、统计口径及实施统计调查的时间段不一致等。”

“国家统计数据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何永坚说。“对政府部门之间的统计工作如何分工协调、统计数据如何核实与公布,可由国务院依职权作具体规定。因此,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这样就能更客观、更实际、更有权威性地解决统计数据公信力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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