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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别求一味注资

2009-07-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农村、农业要发展,离不开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随着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突出成效,诸多小型金融机构“浮出水面”,劳动者获得贷款的机会增多,金融服务也大大改善。接下来,如何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理念,通过城乡统筹实现农村金融结构优化的最佳路径,从而真正建立一个有效配置

资源的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包括邹平座在内的广大金融专家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

记者:您认为,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优化路径是什么?政府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邹平座:农村金融市场是农村经济长期自发演进水到渠成的结果,要本着惠而不费的市场治理原则建立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对农村信用社的过多扶持不一定得到正的效应,处理不当,它会成为一种抵制更多的个体和民营经济进入的力量。当前,农村信用社应当保持适当的稳定、调整、重组和压缩,不应当再注入资金进行扩张。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这离开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在短期内建立了一个市场,这种市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与之对应,最终将与不完善法律相均衡,而回复到原有的状态。因此,要实现农村金融改革的长效机制,必须制定农村金融改革法。

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的定位十分重要,恰如其分的政府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农村金融改革的成败。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四大功能,即政策性功能、监管性功能、转移性支付功能、服务功能。同时政府要注意不能干涉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业务,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记者:您曾提到,在中国目前农村金融中存在所谓的“金融中性”问题。何谓“金融中性”?

邹平座:我认为,只有有效的农村金融需求才会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当一个地区的价值总量和价值增长能力不变,生产力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总量的变化并不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相反,新增加的金融供给要么流出当地,要么被损失掉,这时金融出现中性状态,这就是既定条件下的“金融中性”论。因此,在农村金融改革中,不能一味靠增加金融投入,一是要看地区现状,二是要看发展。农村信贷结构要支持农村在价值重构和生产力改造方面的资金投入。

现在有很多人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调研,也得出了很多农村金融需求缺口很大的结论,呼吁大力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但是,这可能是一个错误的信号。因为对于市场有意义的是有效需求。经济学上的有效需求,是指商品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金融市场的有效需求是指那些能够还本付息的需求,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价值增值能力要强。

记者:由于市场、技术、人才、标准等要素没有做到在城乡循环流动,导致出现了“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农村严重“贫血”,另一方面城市出现“高血压”。如何通过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化解这一困局?

邹平座: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不足,形成城乡的“二元”结构中三个严重问题:一是农村的价值体呈现“扁平状”,难以求得生产力和国民财富的最优解;二是诸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必须要素不能输入农村,导致农民在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种植技术等生产过程中出现盲目化;三是一味追求高产量,滥用农药、化肥等,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的损害。

农村金融可做的事很多: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扶持一批有地区特色和具有资源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农产品一体化企业,带动农民致富;要发展和支持乡村银行建设,发挥银行在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农民增产增收;要对农村的环境治理、土地改造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支持农村发展文化、卫生产业;要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断提升农民的消费能力,推动农村内需的扩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记者:现在,有人希望对农村金融的区域范围进行界定,还有人提出农村金融应包括县域金融,或是县以下的金融体系。这些想法与农村金融市场化建设目标是否相悖?

邹平座:实际上,农村金融的概念不能以区域属性来界定。农村金融是指以农民、农村和农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体系。我们在山东、江苏等地的调查发现,一些真正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信贷资金不是投放在农村地区,也不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投入的,而是由城市金融机构投入的。

因此,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关键是突破地域限制和机构限制,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银行和农村资本市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鼓励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和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兼并,根据农村经济的需要,打通城乡之间、国际国内之间的金融市场通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抵押担保能力,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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