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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

2009-07-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7日电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按规定项目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财政部表示,在前期拨付的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6个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25.3亿元基础上,此次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标志着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的全面推开。

此次医改实施方案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2009―2011年重点抓好的五项改革之一。根据部署,国家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从2009年开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至2011年提高到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困难地区予以补助。2009年中央财政按人均15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的补助比例予以支持。对目前财力状况比较困难的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12元;中部地区按6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9元;对东部福建、山东、辽宁、江苏、浙江、广东6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根据财力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意味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将免费向全体城乡居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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