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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看点

2009-07-1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捕后无罪将获得国家赔偿

背景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讲专题讲座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作出明确表示:

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曾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终结。

实行“同命同价”考验立法者智慧

新京报的评论认为,“同命不同价”显然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伦理、政治的维度。实行同命同价,也不必要求全国范围内绝对的统一,可以有地区差异;但同一地区,不得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而区别对待。行业之间也可以有差距,但不能过于悬殊。最为重要的是,同一案件中若有多个当事人死亡,则不论其生前身份、职业、地域差异,应执行同一赔偿标准。这确实是一种部分放弃实质正义的形式性公平,但现代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也正在于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形式性原则。人和人当然不一样,但法律必须把每个人置于平等的地位。

“同命不同价”背后是地域发展的差异

新民网的评论认为,把人身伤害不同的赔偿标准概括为“同命不同价”,其实是曲解了赔偿的本质:赔偿不是“买命”,何来“价格”,何来“不同价”?“同命不同价”问题之所以成为舆论热点,关键在于涉及城乡二元制度、东西部发展差距、社会公平的诉求。然而这些诉求都不是一个法律可以解决的。评论指出,在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域收入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片面指责“同命不同价”是不公平的。即使把批评上升到公民平等权的高度,也不能掩盖不同地域的收入差异,从而导致赔偿标准不可能一致的事实。文章提出,努力解决“同命不同价”背后的地域发展差距、城乡二元结构,才是实现公平的最重要基础。

(以上均为本报记者赵达编辑)

背景日前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违法”二字,扩大了赔偿范围。这将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如果最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违法”二字表明归责原则发生改变

潇湘晨报的文章指出,“违法”二字的删除意义重大,它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发生了重要调整,由原来的“违法责任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转变为“结果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受到损害的公民确系无辜,那么无论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无过错,国家都将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合法”损害其实是一种常见情形。上述修改一旦实施,当犯罪嫌疑人被还原为无罪公民的时候,他们在要求国家赔偿的问题上就将获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删去“违法”二字,显示出我国向保障公民权益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结果归责有利于国家机关谨慎从事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认为,目前,普通公民如遭受国家机关侵犯,需要证明国家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而这并非易事。如果按照结果来归责,就能减轻公民的举证责任,让受到伤害的公民更方便地获得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这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从事。根据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会更注重自身行为的合理性,更会换位思考来谨慎行使职权,这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将更为有效。毕竟,有时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带来的损失。

国家赔偿之外还应引入办案人员问责制

东方网的评论文章提醒说,国家赔偿由公共财政支付,其实就是纳税人掏钱。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国家已经作出赔偿后,公职人员仅就自己在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对国家承担个人责任。而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很难取证与确认,加上对于一般性过失不予追究,公职人员几乎就不必承担职务过错的个人赔偿责任。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无疑是一项进步,但尚需进一步出台办案人员问责制,包括渎职漏办问责制,由此才能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司法效率。

(以上均为本报记者王逸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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