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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不能仅针对公推公选干部

2009-07-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国栋 我有话说

在昆明市政协日前召开的协商会上,委员和专家顾问提议,要将领导干部公推公选纳入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建议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特别对“公推公选干部”,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并作出廉政承诺。

公推公选改变了以往论资排辈提拔干部的旧模式,让许多有能力、有胆识的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应该说是件好事

,也符合中央对“干部年轻化”的期望。但一些地方在推行干部年轻化的同时,也出现了腐败年轻化的现象。据广州市有关部门对行贿人员的调查显示,43.8%的行贿人会对目前虽未掌握大权,但是有比较好发展前景并可能对今后工作有帮助的年轻干部进行“投资”。公众对年纪轻轻就手握大权的“公推公选干部”的清廉程度心存疑虑显然可以理解。

要防止“公推公选干部”涉贪,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加强监督机制,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已被国外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反腐工具的财产申报制度自然应该引入。但财产申报制能否产生昆明市政协委员和专家顾问们预想的效果恐怕还存在疑问。毕竟现有的“公推公选干部”基本上都是基层公务员,有的原先甚至不在政府机关工作。即便有腐败之心,也没那个条件。现在对他们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很难从中发现反腐线索。

对“公推公选干部”的财产申报如果要切实发挥作用,就必须在他们任职数年后再次进行财产申报,这样有关部门才能从两次或几次财产申报的差额部分中寻找线索。但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并未在公务员中普遍实行,也就是说,很可能根本就没有第二次财产申报。而国外反腐经验证明,单独一次的财产申报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效果并不明显,更别说是对才走上领导岗位的人实行的财产申报了。在这种情况下,在新上任的“公推公选干部”中推行财产申报显然意义不大。

如果昆明市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就应该一视同仁,将所有公务员都纳入财产申报范围,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而不是只针对“公推公选干部”。否则,这一财产申报制很可能沦为形式,发挥不出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效果,也无法约束和规范“公推公选干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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