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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问责新规剑指“带病复出”

2009-07-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曹建文 我有话说

近年来,伴随着一些突发事件特别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治安与群体事件的处理,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官员问责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标准,到底该问责谁、该问责到怎样的程度等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分歧,使问责制度及其复

出机制饱受争议。

上述争议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伴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将正式进入制度化时代。

问责范围实现了党政干部的“无缝覆盖”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党的领导干部同样掌控着行政公权力,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党委书记(党组书记)还通常被称为“一把手”、“班长”等等。

但在贵州瓮安事件问责之前,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被问责的常常是行政领导,而党委主要领导则往往被免责。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广永博士对记者表示:“以往的问责对象大多局限在行政系统内,而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使问责机制的权威性受到较大冲击,《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突出问题。”

就此,《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还同时对参照执行对象进行了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认为,《暂行规定》将问责的对象定位在“党政领导干部”,也是对官员问责实践的一大突破。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震惊全国,瓮安风波平息后,其时的县委书记与县长一同被免职。这一党政官员“捆绑式”问责释放出一个信号,问责的关键在于实现权责罚的一致,任何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潜规则均应打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在以往,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使得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而此次规定采取不仅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的责任的方式,提振公众信心。

党委和政府虽然是不同的组织体系,但在中国重大问题决策执行是一体化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一体化的模式是适应中国的现实的。

“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的无缝覆盖,无疑有助于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问责实践中所出现的权责不一现象。”王琳强调。

是否问责、如何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新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标准

随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的提高,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官员问责迅速成为一大热门话题。

但在一些人看来,多数问责是因为事件性质太恶劣、公众关注度太高,在“不问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处理。再加上以往问责过于笼统化,缺乏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规定,缺乏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官员问责的制度公信力大打折扣。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对记者坦言:“是否问责、如何问责、问责到何种程度,这是关涉到问责制度的核心问题。如果问责的程序和具体操作都仅局限于自身部门或纯粹由其系统内部‘自行运作’,这样的问责操作程序自然难以力排众议,民众对此进行质疑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随着《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上述质疑将失去存在基础。因为《暂行规定》对问责的情形、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郑广永博士告诉记者,遵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暂行规定》对那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领导干部作出了从重问责的规定,同时也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了从轻问责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的原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使《暂行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王敏律师认为。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现象将得到有序规范

官员问责之后,能不能复出,该如何复出,是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受民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阜阳毒奶粉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每一个重大事件的处理,都有一大批官员被问责。

然而,在官员被问责的同时,被问责官员“悄悄地”复出的消息也屡屡见诸报端,不知不觉之间,他们中的一些人已重获要职,有的甚至得到提拔。

因派警察进京抓记者而被称为“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去年年底悄然任职;因“黑砖窑”事件被免职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在贵州瓮安群体事件中被免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悄然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杨维富博士对记者分析道,这些官员有相似的经历和遭遇:都曾被高调问责,又低调进行了复出,虽然有的复出计划最终因社会的高度关注而“夭折”。

“但这种这边高调问责,那边低调东山再起的‘休假式问责’,已然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杨维富博士不无忧虑地表示。

对此,《暂行规定》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查漏补缺,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并且,对他们的复出也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这些具体的条文规定,让官员问责在实践中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干部问责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庸官”、“懒官”、“贪官”的惩戒,让官员真正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王敏律师强调。

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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