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现节能目标,抓好源头是关键。对完不成节能目标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能产业项目的投资。
此外,另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此处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主体应当明确,以便于日后操作。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据此作出修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