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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疆各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事实剥开所谓“人权卫士”的画皮

2009-07-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疆社科院研究员、博士木拉提•黑尼亚提(哈萨克族) 我有话说

发生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7・5”事件,是由“三股势力”境外指挥、境内外勾结,经过精心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暴徒的凶残、疯狂彻底揭开了“世维会”假人权、假民主的面具,暴露了其真分裂、真暴力的面目。“7・5”事件也表明了热比娅之流所标榜的“人权卫士”的伪善。“7・5”事件不是民族关系问题,不是宗教

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国家统一还是分裂祖国的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

热比娅之流的目的就是挑起民族争端、强化民族仇恨,破坏我们来之不易的平等、团结、合作、和谐的民族关系,破坏新疆发展的大好局面,以图达到搞乱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为新疆的经济社会越发展,各民族团结越坚如磐石,热比娅之流在新疆就越没有市场,变为孤家寡人,她的分裂祖国、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的黄粱美梦就会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

一、历史一再证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及历代王朝为祖国的统一、国家的政权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秦朝统一了中原地区,匈奴统一了北方游牧区,吐蕃统一了西藏高原。秦汉开创了全国统一的先河;隋唐实现了“华戎同轨”、“冠带百蛮、车书万里”;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开创了少数民族统一的全国先例,发生了长达百年的富有特色的民族大融合;清朝在元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的全国大统一。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中国漫长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自秦汉以来,凡是历史上出现的“盛世”,如汉、唐等时期,无一不是在大一统的局面下出现的。由于有了统一的政治局面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各民族人民得到了较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各民族人民在经济上相互交流,文化上互相学习,友好相处、安居乐业,其结果不仅是民族人口得到发展,而且也促进了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相反,在国家处于分裂时期,由于社会的动乱,给各族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人民四处逃亡,人口锐减,城镇被毁,田园荒芜,生产凋敝,甚至给外敌入侵造成可趁之机,民族生存面临严重威胁。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一个家庭要兴旺发达,就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一个民族要繁荣昌盛,必须要有个团结的范围;一个国家要立于世界之林,必须使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所有民族拧成一股绳。良好的民族关系能够促进政治稳定,稳定的政治局面也能巩固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在统一和平的环境中,各个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交流才有可能,民族关系才有可能得到正常发展。

千百年来新疆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只有社会和谐,新疆才能发展进步。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符合全新疆人民的根本利益。历史也一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大国,政通人和则百业兴旺,各民族大团结是国家繁荣、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分裂与动乱只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二、“7・5”事件不仅是对新疆各民族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然践踏,同时也是对国际人权公约中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践踏

“7・5”事件表明热比娅之流公然蔑视和践踏国际社会有关公约中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特殊权利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少数民族的保护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是人权国际保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国际人权公约也同样规定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是以其他人一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国际人权公约上的合理限制,就是指享受人权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特殊权利同样不能例外。《公民权利与权利国际公约》《少数人权利宣言》和《欧洲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框架公约》规定了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特殊权利的一般限制,即享受任何人权权利所应承担的一般义务。这些一般义务规定权利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均不得违反缔约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同时还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在行使《框架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应尊重本国立法和他人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属于多数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权利。

人权是一个美好的字眼,是人类世代追求的理想。人权的完善过程,就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然而,人权这个字眼和其他一些美好的字眼一样,有时会成为某些阴谋家和野心家手中的玩偶,被他们用作达到其罪恶目的的手段。热比娅之流制造打砸抢烧“7・5”事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分裂统一的多民族的伟大祖国,把新疆从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其行径公然违反和践踏了国际社会有关公约中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特殊权利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不得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任何活动,必然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同时,“7・5”事件是对新疆各民族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然践踏。

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份《中国的人权状况》,提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均无从谈起。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199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提出实践证明,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改善人权状况,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也是举世公认的。

加快新疆的经济建设,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使新疆广大群众享有充分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直是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政府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谱写了从落后走向进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穷走向富裕的壮丽乐章;新疆的国民经济以年均10.3%的速度增长。2008年,新疆工业增加值达1790.7亿元,比1952年增长274倍;农业的“粮棉果畜”四大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坚持以南疆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为重点,加大扶贫开发力度,2001―2007年,累计解决了208.5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防病改水工程”解决了农村778万人和近3000万头牧畜的饮水问题。自治区在全疆地震易发、多发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让多震、易震地区的221万户群众全部住上抗震房。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经济收入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充分享有接受教育,卫生医疗健康保障及保持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今日的新疆已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的新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首要的人权,而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是新疆实现各民族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愿看到新疆的繁荣发展和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的局面。他们打着人权的旗号,却完全置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干着践踏人权的勾当,对新疆解放以来人民群众翻天覆地的变化无动于衷,对天山南北各族同胞在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视而不见,对各族人民盼团结,盼稳定、盼发展的共同心声充耳不闻。因为他们知道,新疆的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越安居乐业,他们的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之梦只能变得愈来愈遥远。

“7・5”事件中各民族之间血脉相连,相互救助,在生与死,善与恶、美与丑的危难之时团结起来,众志成城抵制暴徒的残暴行径也证明了新疆各民族人民是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热比娅之流妄图通过此事件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是痴心妄想,是螳臂挡车,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共同反对。热比娅把自己装扮成维护自己民族利益的代表,实质上是在拉历史的倒车。“7・5”事件进一步证明了热比娅之流的假人权、假民主,他们的令人发指的惨无人道的行径既背叛了祖国,也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是国家和新疆各民族的共同敌人。“7・5”事件造成新疆各民族人民死伤一千多人,财产和经济损失惨重,标榜成“人权卫士”的热比娅恰恰是不配使用人权这个美好的字眼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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