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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事件应有更广泛的社会意义

2009-07-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小龙 我有话说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张海超终于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关怀。据媒体7月23日报道,经过多部门协调,张海超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复诊或鉴定都不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据报道,此前,为了弄清“尘肺”病情,张海超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如今,当地相关部门绕开法律向张海超作出“特许”,表明了权威部门对此事的关注。

不过,这种特许做法,并不符合张海超的本意。仍在接受治疗的张海超22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想通过这种“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复诊或鉴定,他要求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按照法律有关要求,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供自己真实的有关材料。他认为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得到的复诊和鉴定结果,才更“符合法律效力”,同时也算是“讨了个说法”。换言之,张海超希望相关公司能够受到法律约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而非什么特事特办。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尽管此条款有不尽完善之处,但作为成律,无疑具有强制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当地相关部门依靠行政命令,使张海超绕过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显然有违法律规定。诚然,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待完善,但一项法律从制定到出台,再到修改完善,都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在既有缺陷得以弥补前,更重要的是如何保障法律规定的顺利执行。当地相关责任部门可以对“开胸验肺”表示严重关切,但前提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当地相关部门应该关心像张海超这样的受害者,但更重要的问题是要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问责。在某公司工作3年多后,张海超即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该公司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相关公司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理应去严厉制止和纠正,以儆效尤,而不是一味回避和姑息。倘若不加强执法力度,一些人只会把法律当成儿戏,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只能是空谈。如果说张海超最初四处奔波还是为了维护一己之权益,但在做出“开胸验肺”决定的那一刻,他却是在为更多人讨个公道。倘使有关部门只满足于为张海超个人主持公道,那么他的悲壮之举将会褪色很多,也难以体现标本意义。

特事特办的实质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相关责任部门与其为某个人特事特办,不如为一个群体的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希望“开胸验肺”成为一个警钟,为执法力度的加强和法律的完善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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