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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白酒消费税新规

2009-07-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单位最终零售价格的70%。这也是继烟草消费税后调整的又一个消费税品种。

和烟草的消费税不同,目前白酒消费税实施的是从价

征收和从量征收的混合税率,即按照出厂价格的20%和每斤酒0.5元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而白酒企业利用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特点,普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偷逃税款问题。此前,财政部曾经安排各地专员组织力量深入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就白酒消费税税基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

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此次专门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如果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增加的税负会不会最终可能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是消费者一大担心。据报道,一些白酒生产企业已经在开始酝酿提价。在此次《办法》中,国税总局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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