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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9-08-0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凌斌在《法学》2009年第6期撰文指出,中国法学30年的发展,产生了一批在引证影响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学作品和法律学人。这些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呈现了不同的结构特点和发展趋势。法学主导作品构成了中国法学基本的“心

智图式”,呈现为英美法系对理论法学和欧陆法系对部门法学的强势影响。同时,那些在引证影响上位居法学各个领域前列的法律学人,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主导作者”,他们的自身特点也从多个层面展示了中国法学30年来的发展特点。探索和反思中国法学30年来的智识结构和沿革趋势,是我们理解自身和继往开来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哲学:从实践哲学到“实践的解释学”

李金辉在《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撰文认为,理论界多将马克思的哲学理解为实践哲学,但是这种理解容易造成对“实践”概念理解的无意识,使之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变成“实践的”形而上学。这种实践的形而上学是对以往以“解释世界”为特征的“理论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和“颠倒”,但“颠倒”的形而上学仍然是形而上学。作者认为,马克思的哲学应该理解为“实践的解释学”,它是实践哲学的深化和发展,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对实践概念本身的反思和批判,它着重分析实践的可理解的“前结构”和对“实践的理解”,这与马克思对实践概念和实践的理解的强调是一致的。同实践哲学相比,实践的解释学使实践概念摆脱了总体性的“理论”形态,呈现了开放的、历史的特征。

人学视野中的环境正义

张登巧在《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撰文指出,从表面上看,环境正义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体现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正义。不同层面的环境正义根源于人的多种存在属性,人的类属性与全球环境正义相对应;人的群体属性对应的则是群际环境正义,与人的个体属性相对应的是个体间环境正义。在环境正义中贯彻“以人为本”,就是要公正地分享环境利益和承担环境责任,重视每个人都具有的环境权利和应尽的环境义务,在权利和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关注不发达国家、落后地区和贫困人群在环境权利与利益方面的诉求。

人文学科的方法论问题

钱中文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在上世纪80年代前受到教条主义与庸俗社会学的影响,各种学科失去了自身特有的对象与方法,以致近30年来唯科学主义、工具理性盛行,直至90年代中期人文社会科学由于卓有成效地参与社会建设、影响生活进程,逐渐恢复元气,到新世纪才获得了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但是几十年来,由于科学主义思想的深入,人文社会科学的设置、研究方式、价值评估体系受到极大的影响。基于此种现实,作者着重提出人文科学在对象、方法上与自然科学甚至社会科学的不同特征,主张充分认识不同科学价值评估导向中“准确性”上的差异性及其各自标准,以及人文科学评估中所应具有的共同的交往性规则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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