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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中篇)

2009-08-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公丕祥 我有话说

二、坚持司法适度弹性,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稳定

基于对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认识,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往往坚持严格规则主义,倡导司法绝对刚性,主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只应探求法律意思,寻求法律理由,只需依“概念而计算”或者纯粹的逻辑推演,无需也不应当进行目的考量、利

益衡平和价值判断,法官完全可以从一个“法律体系”推出所有法律规范,从而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只要法官严格适用法律,即完成了使命,而且法官也应当对案件尽可能作出“非此即彼”的认定。我们认为,由法律条文构建的逻辑世界永远不可能取代活生生的现实世界,法官机械地依照成文法的规定所作出的裁判,很可能会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适度弹性,不能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要重视当事人利益的衡平,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把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稳定,作为依法服务“三保”工作的重心所在,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强化政策考量。能动司法主张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强调针对特殊情形的政策考量,这反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应变性。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政策考量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法律的适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骤然而至的金融危机面前,这一要求显得更为迫切。江苏各级法院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危机应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妥善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防范各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为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投放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行政性划转的金融不良资产追索案件,充分考虑案件的历史背景,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二是妥善审理好企业主弃企逃债案件,及时有效地做好人员控制、财产保全、证据调查、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以有效控制局面。同时,通过案件的审理,依法追究投资者的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诚信的同时,加强对借贷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对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其中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的案件,依法予以打击。四是妥善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防止当事人利用房地产市场波动恶意违约谋取不正当利益;慎重审理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建设、交付以及工程款纠纷案件,防止因个案处理不当引发连锁诉讼。五是妥善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从严把握合同解除、撤销、变更的条件,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积极促进合同履行;正确处理因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合理确定违约责任。六是妥善审理好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强对生物、医药、信息等领域核心专利以及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七是妥善审理好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单证相符的认定标准,防止信用证欺诈行为得逞,降低银行押汇垫资风险。同时,密切关注企业利用信用证违规套现的行为,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线索;发现信用证诈骗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强化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司法能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来说,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因为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调整才成为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法律权利的设定不等同于实际利益的实现,权利主体的平等也不必然导致利益的均衡,有权利有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因此,消灭冲突并非制度的目标,利益间的衡平才是制度真正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衡平的过程。法律所调整的尽管都可以归结为一种利益,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利益的向度是多元的,其中有摒弃的部分,有兼顾的部分,也有优先考虑的部分。法官必须从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政策导向等角度出发,认真进行价值判断,正确适用推理方法,从而达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的结果。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利益衡平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在经济形势平稳时期还是在经济形势困难时期,都要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应当把维护企业的整体发展稳定摆在重要位置。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大多数职工的生计才有保障。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江苏各级法院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稳定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如,对企业裁员减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正确区分企业恶意裁员减薪与确因经营困难裁员减薪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因劳动合同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充分保护职工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企业职工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保障职工的辞职自由,又依法规范职工的辞职行为,防止因不诚信的辞职行为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

强化和谐司法。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法院是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基本职责就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的要求,司法能动倡导和谐司法,强调“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机制、司法方式、司法结果、司法秩序、司法环境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具体到司法方式上,和谐司法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现代司法模式以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对话为基础,一方面弥补了法律文本对社会关系急剧变化的滞后性之不足,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商谈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对话特征为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可能途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显增强,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切实强化和谐司法意识,努力通过和谐的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按照“调解优先、调解前置”的要求,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争取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今年1-5月,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1.86%,同比上升2.77个百分点。二是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法律制度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那些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仍然存在再生希望的企业,依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谅解,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江苏法院成功办结了苏州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落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要求,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息诉教育、司法救助等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抓好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申请人理由成立的及时提起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错误;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尽量加强协调,力争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今年1-5月,全省法院涉诉信访数量同比减少17.33%。

强化柔性司法。在法律规则空间内,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合理适度地采取司法措施,这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过于强化司法方式硬性的一面,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稳定。江苏各级法院充分考虑金融危机对经济生活的深刻影响以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依法积极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尽力帮助涉诉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如,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对恶意逃避债务、企业主外逃的负债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尚能生产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确需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负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标的物的性质,灵活采取保全方法:负债企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有辅助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关键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一般不冻结基本账户;负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其他等价值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的,及时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等等。再如,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没有一味采取硬性司法方式,迫使负债企业即时履行债务,而是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途径,尽力挽救负债企业。

(未完待续。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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