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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人民性,司法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2009-08-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在北京永定门最高人民法院接访中心那些熙熙攘攘、面带戚容的上访者身影,时常闪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心中。

8月10日,面对全国法院40多名大法官,这位首席大法官面色凝重地问道:“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有的路途遥远,到法院跑了几趟;有的得不到法院的接待,在法院门前等了几天;有的看不到法官谦和热情的

态度。此时此刻,当事人是什么心情?他们对法院、对法官如何看待?”

人民法院之所以叫人民的法院,人民法官之所以叫人民的法官,这“人民”两字早已习以为常,但其中的真义究竟是什么?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用近两个小时的时间讲述他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所思所想。

王胜俊一个至深的感受是:“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当日晚,央视一套黄金时间,开始播放28集电视连续剧《苍天》。这部电视剧以生动的故事情节和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艺术再现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法官马锡五一心为民司法的动人事迹。

此前的8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苍天》首映式,王胜俊出席并讲话。他透露,即将在北戴河举行的大法官研讨班上他要发言,其中的不少想法来自于马锡五事迹的感动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感悟。

马锡五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人民司法工作中,创造了许多历久弥新、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司法经验。

3天之后,王胜俊在北戴河回忆说,当年“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一切司法审判都要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同志评价:‘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熟悉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从秦汉封建法制的确立到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从宋元封建法制的发展到明清封建法制的解体,尽管法度不同,律令有变,但其本质上都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的法律文化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开始输入中国,但随着洋务运动的破灭、维新变法的夭折和辛亥革命的失败,一切变法图强和法制改良的理想都化为泡影。

在王胜俊看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它所倡导和推行的司法制度无法体现人民性,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无法改变其失败的命运。”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什么?王胜俊的心得是: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

从2008年3月以来,王胜俊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只有1年5个月的时间,而他面临的是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新期待、新要求和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王胜俊说,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三问”: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答案。”

王胜俊表示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必须实现“四心”:“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他说:“人民法院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

而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一些西方势力兜售“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王胜俊坚定地表示:“我们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这是一个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首席大法官的感同身受。

“如果你的家人正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心情?如果你们家里的一个案子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王胜俊的话语朴实而深情,他希望法官能和群众换位思考,真心体会这些酸甜苦辣。

他向法官们提出一个诚挚的要求:“把人民群众当亲人”。

“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像解决自己亲人的问题一样认真负责对待。”

今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法院开展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王胜俊清醒地认识到:开展好这项活动,关键是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感情。他说: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不论案件标的额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人民法官都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这样一心为民的法官近年来出现了许多,让这位首席大法官感到欣慰。不久前,王胜俊在黑龙江省调研时专程看望宁安市法官金桂兰,深感其“可亲、可近、可敬”。金桂兰,十几年抱病跑遍辖区155个村屯,行程5000余公里,审理千余案件,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她的拥护和爱戴。

而在辽宁省义县,法官单玉石工作20余年,虽然没有办过惊天动地的大案,所做的只是一件件平凡的小事,却多次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法官”;江苏省靖江市法官陈燕萍扎根在法庭14年,群众评价“案子到陈法官手里,我们放心,心里踏实。”

群众最朴素的语言,就是对法官的最高评价。“如果我们的法官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王胜俊指出了“人民法官”的真谛。

但是,首席大法官也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

有学者指出:“当代审判制度改革的一个进步是将程序正义引入审判,保证了实体正义的实现。但在强调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丝毫不能抛弃‘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王胜俊强调,“司法方式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而不是要群众适应我们。”

在首席大法官心中,正义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并且认可了,这种正义才是实现了的正义。他说:“调解和判决的目的都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如果为了将当事人敷衍出法院之门,一判了之,结果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又来上访,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是司法的目标。王胜俊提出,要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统筹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人情、社会等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争取让涉诉当事人心情舒畅地回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

首席大法官指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只有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能得以实现。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王胜俊语重心长地说:“人民群众把法院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看得很重,期待很大,法官要深深体会法槌落下的责任。一槌敲响,应当体现的是司法公正、老百姓的信任,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

8月10日,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左起一)发言,深入阐述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认识和思考。发言结束后,他与著名法学家、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文显(左起三)进行交流。

本报记者袁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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