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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兵学和现代国际人道法

2009-08-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俞正山 我有话说

中国先秦兵学萌芽于公元前2000―1000年的夏、商两代,形成于公元前1000―700年的西周,成熟于公元前的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前770―221年),中国社会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急剧变动之中。连绵不绝的兼并战争和百家蜂起的学术争鸣,成就了众多中国兵学经典。

现代国际人道法是旨在减

轻战祸,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战争受难者,解决战争引发的人道问题的国际法。按照国际法院的界定,它主要是由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及1899年、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编纂的公约构成的“海牙法体系”和1864、1906、1929和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构成的“日内瓦法体系”,互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逐渐发展而来的。

中国先秦兵学的终端在公元前的221年,现代国际人道法体系的开端在公元1864年,两者整整间隔20个世纪以上。令人惊异的是,我们在20个世纪以前的中国先秦兵学中,竟然看到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规则;而在现代国际人道法中,竟然看到20个世纪前中国先秦兵学的主张。

中国先秦兵学,包括儒、法、道、墨、兵、阴阳等各个学派的战争学说和军事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是两家:起主导作用的儒家和占主体地位的兵家。

儒学是一个以“仁”为本,统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庞大思想体系。“仁”的本义是“爱人”。怎样爱?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兵”是在“仁”的统领下,“治国”、“平天下”的工具,决不能离开“仁”,更不可违背“仁”。国外研究国际人道法的学者,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专家,非常看重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认为它很好地体现了现代国际人道法的精神。孔子把“仁”贯彻到军事领域,内容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用兵要符合“仁”的要求。孔子把“足兵”看作是治国的3件大事之一,重视军事且精通军事,他教出的学生有的还是名将。但当有的当权者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想使用武力而向他讨教的时候,他就说自己只懂礼乐,不谙军事,给予拒绝,加以规劝。其二,杀敌要受“仁”的节制。他评价工尹商阳和陈弃疾追杀败逃的吴军过程中节制纵杀说:“杀人之中又有礼焉。”他所说的“礼”,就是“仁”的外部表现形式。其三,用“义”来限定“勇”。勇敢是军人最为推崇的品质。两军相争,勇者胜。把“勇敢”限制在“义”即适宜的范围内,就能既勇敢作战,又不滥用武力。

孔子之后,无论是作为儒家正统的孟子,还是作为儒家异端的荀子,在仁为兵本、兵依仁用这一点上,与孔子是一脉相承的。孟子把“仁”从个人品质的“爱人”,上升为国家政治的“仁政”,再从“仁政”高度审视用兵作战,得出了“国君好仁,天下无敌”的结论。为什么?因为“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由此出发,他极力反对过分的杀害,说“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这等于是杀自己的父兄。

稍晚于孟子的荀子,还提出作战行为也要符合仁义的要求。他解释说:战争的根本是仁义,它的目的是禁暴除害。由此出发,他提出,有战争就有杀戮,但并不是去杀戮那里的平民。荀子把“仁为兵本、兵依仁用”,推进到作战行为也要符合“仁”的要求,提出类似今天国际人道法那样的作战规则。

先秦兵家的学说首推《孙子》。《孙子》以“计”开篇,讲战前从道、天、地、将、法五个方面,比较战争双方的优劣,判定战争的胜负,决定战与不战。它讲的“道”,是民众和君主同心力、共生死之道。后人孟子所说的国君好仁,得道多助之“道”,很可能受此启发。它对“将”的比较,比较的是将的智、勇、仁、信、严的品质,以为将不可缺少这五种品质,又不可过度,过度就是“五危”,也会导致“覆军杀身”。《孙子》包含类似孟子“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的思想,但同时又强调“仁”不可过、“兵者,诡道也”,从而把战争中的“诡道”和人道(仁),既相区分又相统合,为在以“诡道”而行的战争中正确施行人道(仁),奠定了基础,开辟了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已经初步提出并解决了现代国际人道法禁止背信弃义、允许战争诈术的重大问题。

世人论兵,习以孙、吴并称,把吴起看作是与孙武同一级别的大师。《吴子》思想的核心,就是八个字:“内修文德,外治武备。”文德,包括道、义、礼、仁,大体都是儒学“仁”的内容。由此出发,它主张攻占敌国的城邑之后,军队所到之处,不准砍伐树木、毁坏房屋、强取粮食、宰杀家蓄、焚烧仓库;如果有请求投降的,应当允许投降,并要好好安抚他们。它还把这些类似于今天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要求,上升为攻敌围城作战的一般指导原则。

现存最早的先秦兵学著作当推《司马法》。《司马法》以“仁本第一”开篇,用“仁”去规范作战行为,规定作战中不追杀丧失战斗力的敌人,哀怜敌方的伤病员,赦免投降的敌人;进入敌国后不准亵渎神位、不准破坏水利工程、不准烧毁房屋建筑、不准砍伐树木、不准擅自取用家畜、粮食和用具;见到老人和儿童,要护送他们回家,不准伤害;遇到青壮年,只要他们不以武力对抗,就不以敌人对待;对于受伤的敌人,给予治疗,然后放他们回家。这些都是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内容。

《六韬》是军事百科全书式的先秦兵书。它强调,对于占领地内的军民,要怀仁示义、施恩布德。《虎韬・略地》中规定:攻克城邑后,不要焚烧粮食,不要毁坏房屋,不要砍伐坟地的树木和里社的丛林,不要杀戮投降的,不要虐待被俘的。

先秦兵学著作中,还有一部《尉缭子》。《尉缭子》提出,国家用兵的目的是要“诛暴乱、禁不义”,与强盗打家劫舍完全不同。

先秦兵学确定的这些规则,几乎全部进入了现代国际人道法条约,成为国际人道法再三再四重申和强调的内容。为了传播的目的,国际人道法的精华被概括为七项基本规则,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其一,失去战斗能力的人,已退出战斗的人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其二,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人;其三,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加以照顾;其四,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其五,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司法保障;其六,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禁止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其七,区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国际人道法的这七项基本规则,除第五项和第六项外,都在中国先秦兵学中有所规定。

中国先秦兵学和现代国际人道法如此契合,固然是因为现代国际人道法继承、反映了世界各文明系统共同的人道观念,但更由于中国先秦兵学的眼光远大:它研究战争超出了战争本身,投向了战争背后的政治;它研究军事力量的使用,超出了军事力量本身,投向了各种相关可用资源的综合运用;它追求战胜的眼光,超出了军事胜利本身,投向了胜利后的和平。正是这一特点,使得中国先秦兵学大放异彩,生发出许多可以和现代国际人道法相媲美的人道观念和人道规则。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先秦兵学中的人道规则与现代国际人道法规范是同一个东西。中国先秦兵学的人道规则,植根于“仁”的观念,由“爱人”的道德和“仁政”政治引申出来,是战争艺术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现行国际人道法的形成和发展,则是以战争是国家间的关系而非个人行为为基础,以国家间的互惠为前提,由“战争中应尽力实现的唯一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引申和生发出来,它外在于战争艺术。故此,与中国兵学不同,西方的大军事学家和军事经典,对于战争中的人道要求,不仅少有正面论述,甚至公然排斥。被推崇备至的《战争论》,没有给“人道”以任何空间和地位。它一再强调的是,从理论上讲,战争的“暴力使用是没有限度的”。若米尼研究战争艺术的专著,把战争艺术划分为战争政策、战略、大战术、战争勤务、工程技术和基础战术六个部分,没有只字片语提到战争中的人道要求。相比之下,中国先秦兵学由战争的本质导出遵守和施行人道规则,并把遵守和施行人道规则作为战争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实在是一个独特的贡献。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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