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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新规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

2009-09-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5日电(记者温源)为进一步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规范和简化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公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是2006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配套文件,将有效完善对QFII资金管理的全程监管,同时也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QFII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和资金管理的便利性。

据了解,《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明确了申请投资额度的限额和时间要求,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为确保额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对于违反规定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明确了处罚原则。二是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三是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四是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手续;五是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

此外,《规定》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入安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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