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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业劳务、房屋赠与、个人金融买卖等暂免营业税

2009-10-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记者杨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文化业劳务、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以及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若干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

通知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也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况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明确,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如果能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也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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