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为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对外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1月1日之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3种方式提出意见。
据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并借鉴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次贷危机的主要教训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着重试图解决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的利益冲突问题,增加透明度,增强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征求意见稿除要求征信机构建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外,还规定了对征信机构的透明度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机制、跟踪评级、评级机构的检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