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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怎样形成的

2009-10-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在艰辛的探索之后形成的

记者: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问题成为了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重大热点。在您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怎样形成的?

张文

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在漫长的历史前奏和艰辛的实践探索之后形成的,并将不断地拓展下去。

首先,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奏。从我们党建立革命根据地并实施对根据地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治理开始,就伴随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结晶。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艰辛探索、几经曲折的历史时期。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根据宪法,我们又制定了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基本实现了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五四”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法令的制定,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的过渡。

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邓小平同志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他注重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于问题提得如此敏锐和鲜明,所以邓小平同志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发挥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作用。1997年9月,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五大召开,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作出了科学阐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实践中提炼并不断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包含深刻而丰富的法治思想。诸如“公平正义”、“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等科学命题,“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等科学论断。这些命题和论断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经历了新中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们可以十分自豪而有理有据地说,我们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当法学界法律界普遍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命题的时候,表明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已经成熟,中国道路、中国模式已经十分鲜明,甚至可以预言中华法系将在21世纪迎来伟大的复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伴随着反封建反极左反西化的斗争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体现出了哪些特点?

张文显:在这条道路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反封建、反极左、反西化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这在世界各国法治建设历史上是十分独特的现象。

第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走过来的,加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旧社会留给我们的民主法治传统很少,更多的是封建的专制主义,所以,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面对反封建的历史任务。

第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我们深受极左思潮的干扰和破坏,也正是摆脱了“左”的干扰破坏,才走出了法治的道路。所以必须始终警惕和反对“左”的政治思潮和理念,牢记邓小平同志的提醒和党章的规定,要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第三,自清末民初以来,在法治领域始终存在西化与反西化的争论和斗争。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较之封建主义专制理念具有文明意义上的历史进步性,我们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加以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是大胆借鉴吸收了西方法治的有益经验,加速了我国立法进程,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改革了我国的执法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了执法和司法的水平。

但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是有害的。我们看到,在法律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制度,甚至盲目崇拜“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有的打着研究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旗号,鼓吹“三权分立”,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主张政法机关非党化、非政治化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标志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治,有哪些本质特征和标志?

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与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首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西方法治的基本标志是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则包括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法治就会流于空谈空想,或者迷离正确方向。所以,在法制现代化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在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和各个主要环节上,都必须强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防止淡化、弱化、虚化党的领导讲法治,脱离党的领导搞立法、执法和司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国”,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的“国”。所以,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治国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法”本质上是“良法”,即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反映客观规律,并且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依法治国是良法善治。

其次,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有机统一,既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又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的意义在于超越了“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简单要求,实现了党既严格守法又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

第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家、法学家关心的基本问题。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在政治建设部分加以论述;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文化建设部分加以论述。这些论述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不是彼此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补充、促进的。

第四,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法治社会表征私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公共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

在法治社会的范畴内,法治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意味着全体公民和法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总之,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五,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继承与借鉴是加快法治建设、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强了研究,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加以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法治等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

我们也十分理性地重视借鉴和吸纳以西方法治文明为主体的现代法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基于启蒙思想而形成的依法而治、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和经验。这些都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之中。我们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成就,彰显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和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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