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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对高校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

2009-10-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财政部、教育部今天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

财政部透露,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中央财政根

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据介绍,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方便管理,只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

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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