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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审美观照

2009-1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凤鸣 我有话说

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最崇高的追求莫过于审美,只有人类的审美行为才是最高贵的生活行为境界。武建敏、卢拥军所著《审判的艺术》用一种深沉而明朗的对于人类自身存在方式的关切在追寻着司法审判的美学价值,在这里司法审判不是简单的演绎推理,也不是脱离生活现实的教条主义的表演,而是一种对于司法的审美关怀。

《审判的艺术》之所以追寻司法的审美观照,乃在于只有以生活世界为基础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才能够使得司法判决的结论符合人们的情感期待。这里的情感不是任意的情感,偶然的情感虽然可能对司法结论产生影响,但它并不是司法所追寻的情感,若以偶然的情感为基础则不可能产生任何审美效应。

司法的审美观照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一个法官若想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美,就必须具有一双能够发现美的眼睛;一个法官若想在司法审判中创造美,就必须具备创造司法之美的积淀。法官需要有审美的素养,但法官的审美素养不同于艺术活动中某个方面的素养,法官的素养必须是整体性的。法官要有理论的素养,理论的素养可以使法官高屋建瓴;法官要具备实践的素养,实践的素养则是实践智慧。也许最优秀的法官不仅仅是真正的法官,还必须是哲学家、艺术家。这虽然充满了理想性的色彩,但任何伟大的艺术作品又怎么可能离开理想的追求而获得自身的创造性价值呢?

这是一部法哲学的著作,法哲学未必要冠之于“法哲学”的名称,有多少法哲学著作虽然号称是“法哲学”,但却丝毫不具备法哲学的思维。审判美学属于法美学,法美学属于法哲学,但美学或哲学的名称是未必要张扬的。真正要张扬的是一种法哲学的思维方式,法哲学只能是一种思维方式,它充满着批判性和理想性的双重价值。法哲学的批判不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对象或者学术观点,而是一种前提批判;法哲学的理想不是一个具体的目标,而是关于法律的一种目的性的生活,在这种生活中的人找到了自身的存在家园。

《审判的艺术》武建敏、卢拥军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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