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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权利

2009-12-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09年1号公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该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

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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