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限“裸官”:以制度建设预防腐败

2009-12-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炳升 我有话说

近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新规,加强监督党政“一把手”,明确提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一时间,消息不胫而走,并引发各方热议,在社会上激起了较大反响。


深圳规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官员不得任正职

漫画作者:朱慧卿

对“裸官”任职设限,反映我国反腐策略新变化

裸体官员,也称“裸官”,是近年来流行的网络词汇,特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一个时期以来,“裸官”现象暗中流行。一些官员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2007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有期徒刑12年。而庞家钰的妻儿,早在2002年就悄然移居加拿大了。

这样的“裸官”腐败,绝非个案。从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到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等,都是“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他们绝大多数人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经商、留学等名义送往国外,获得外国国籍或绿卡后,里应外合把资产转移国外,自己最后来个“裸奔”。

对于这一问题中央早已觉察并重视,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加以防范。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的管理监督,也一直成为纪律检查的重头工作。现在,深圳市又出台具体措施对“裸官”进行有效约束,很有现实意义。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裸体官员”新概念,并明确提出:“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目的是加强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成功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刘俊生教授对此表示赞赏,他认为,“裸官”不得担任涉密或国安部门的领导甚至普通职务,这早已是我国的惯例,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具有积极意义。

一把手拥有“绝对权力”,最容易滋生“绝对腐败”。中国人民大学的林新奇教授说,深圳对“裸官”任职设限,虽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但至少抓住了容易发生腐败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制约,解决“一把手”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问题。当然,仅限制“一把手”还远远不够,根本上解决还得从制度建设入手。

加强“裸官”管理,关键在于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监督

“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体的官员也不一定是好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裸官演变成贪官和“逃官”的却大有人在。

据有关部门披露,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约有4000余贪官外逃,累计卷走国有资产约500亿美元。这些“逃官”中,有相当数量是“裸官”,有正职,也有副职。

事实上,副职涉案的不在少数。2006年,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死缓,其儿子留英所需费用,就是他受贿所得。因此,“裸官”不但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也不应担任副职,只要手里有权,副职同样可以非法敛财,同样可以通过配偶及子女向国外转移财产。

此外,大家较为熟知的还有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涉赖昌星案,索取收受贿赂500多万,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2003年4月携家人逃往美国……

由此看来,对于手握重权和实权的“裸官”(不管一把手、二把手),都要实施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出事前要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腐败后又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让其无法顺利外逃。

“国家在加大反腐败力度时,对那些配偶子女都移居国外的官员,需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认为,“裸官”的存在,不但为部分贪官提供了外逃的捷径,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不利状态,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应引起广泛而高度的重视。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本中国・丛书》编辑部总编辑苏小玲在采访中说,对于“裸官”应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时特别小心,加强监控。禁“裸官”不仅要对“一把手”设限,还要进一步扩大到有实职和实权官员,只有这样,才能清除滋生腐败的“温床”,真正杜绝腐败。

通过制度遏制腐败,让“裸官”风光不再

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却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条件。面对“裸官腐败”的严峻现实,人们更加期待的是,如何在各地反腐经验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制度。

其实,针对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相关部门一直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2003年8月初,中央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2006年9月,中央颁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2007年1月8日,中纪委十六届七次全会部署反腐败斗争后,中央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

2009年1月12日,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在京举行,会议要求“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有人提出,对于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出国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管理制度。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认为,“官员要定期向组织部门报告配偶和子女出国的原因、经费来源、居留时间、地点、工作学习状况等。驻外使领馆也要配合了解。这既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裸官”不得重用乃政治伦理底线,应成选拔干部的铁律。北京智正律师事务所的钟蠡律师认为,一旦官员将家庭成员转移国外,人民群众有理由怀疑其忠诚和廉洁。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增加其配偶子女的相关情况公示,否则,对“裸官”的管理就有可能走样变调、丧失执行力。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刘俊生教授说,中国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和伦理性腐败双重作用的结果,两方面的建设都有待加强,改变现实情况必须先从关键制度建设入手。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