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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研究生教育的和谐师生关系

2009-12-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郁树廷 我有话说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导师不再是单纯的“导师”,研究生不再是单纯的“研究生”,两者的利益化、紧张化、冲突化愈演愈烈。解决这一问题,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德治与法治是两大方向。

德治与法治并举

道德与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规范的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体系,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有序与效率。德治依靠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法治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德治重在自律,法治重在他律,两者如同鸟的双翼,不论对一个国家总体发展来说,还是对教育的关系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因此,在构建和谐的研究生与导师关系中,要坚持“两手抓”,一要加强德治力度,着力提高导师的师德和学生的学德,强化研究生与导师的道德自律;二要抓法制教育和制度建设,让研究生与导师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发挥法治的他律力量。只有这“两手”都硬了,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才能和谐互动,教学相长,共同发展。

以德治教,加强师德和学德建设

加强师德建设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根本。当前师生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师德问题,凡是研究生与导师冲突激烈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当事的导师师德存在问题。研究生在学校期间接触最多、对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己的导师,导师的人格魅力、学术水平和品德修养甚至会对研究生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因此,加强导师的师德建设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根本环节。

加强研究生学德建设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环节。当前,研究生的学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研究生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倾向较为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师生关系的和谐。德是做人之基,研究生只有树立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学习才有动力,成才才有保障。与导师的师德一样,研究生的学德也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环节。因此,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也必须加强研究生的学德建设。

以法治教,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导师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导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除按规定明确导师在招生、教学、科研、毕业等环节的权利外,还要着重明确其对研究生教育所承担的义务。比如,导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使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等。特别是在论文发表、科研经费使用等利益相关的问题上,更要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将导师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保证导师依法执教。

明确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研究生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比如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导师指导,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等。只有将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保证研究生依法从学。

总之,有德治的力量做指引,研究生与导师将会在导与学的过程中相互尊重、严于律己;有法治的力量做保障,研究生与导师将会在导与学的过程中明确权利与义务,遵守法纪与规章。由此,我们相信和谐的师生关系将水到渠成。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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