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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看点

2009-12-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背景

海口“砒霜门”事件出现了戏剧性转折。经过复检,农夫山泉、统一企业3种饮料的总砷含量均未超标。日前,海口市工商局负责人承认执法程序上存在问题,但同时又表示“是工作疏忽,但不是故意违法”。

必须绷紧执法程序这根弦

重庆时报的文章认为,一句“不是故意违法”,似乎显得有些“无辜”。实际上,海口工商部门至少有三处程序违法:一是产品初检后并未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二是违规发布消费警示,而这种警示应由卫生部门公布;三是在企业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了复检。工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其主持正义的方式理应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旦在执法程序上出现违法,就必须严格问责。因为,如果执法程序这根弦不绷紧,今天是农夫山泉、统一企业为其所害,明天还会有更多的企业和公民为这种滥用程序的权力所害。

对产品质量监管必须依法

广州日报的评论说,“砒霜门”事件不仅重创了两家企业的声誉,更重创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其中许多蹊跷的细节叠加在一起,能否仅仅用“失误”来解释?即便是工作失误,工商部门将如何承担责任?文章指出,作为消费者,我们乐于看到企业之间进行激烈竞争,但是,竞争必须是正当的;作为消费者,我们同样乐于看到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加强质量监管,但是,监管必须依法而行,而不能随意挥舞权力的大棒。期待这起“砒霜门”事件能有一个足以让有关方面引以为戒的处理结果。

希望问责程序不要再出错

南方日报的文章说,“砒霜门”事件至此,给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再次敲响了警钟。其执法程序是怎样一错再错的,应该怎样吸取教训,都值得警醒。任何公权力的行使者,都应该时刻意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在处理重大事件的时候,必须依照正当、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执法程序错了,造成了恶劣影响,已是既成事实;好在多少还有能够挽回影响的问责程序。众目睽睽之下,希望这次问责程序不要再出错。

背景

备受关注的内蒙古贫困县女检察长“豪车风波”日前有了调查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公布,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使用的大众途锐牌越野车是从当地一家企业临时借用,已经退还给车主。

对领导乱借车应从严治理

华商报的文章说,领导向企业“借车”,可不像小学生向同桌借橡皮那样简单,其中大有学问。其实,人们不是不知“借车”之弊,问题在于缺乏零容忍的决心,总觉得充其量算是灰色交易,出问题了纠正一下也就罢了,治起来也不用太狠。文章指出,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这个“进一步”,就应该进到“借车”这些责任模糊的领域。只要严加治理,楚汉河界自会分开。

借车事发不能一退了之

扬子晚报的文章说,对于以“借用”名义受贿企图逃避监督和法律制裁的问题,早在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区分借用与受贿的5个因素。按此规定,“借车”受贿已有不少案例。比如,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某副处长“借用”某企业车辆达5年之久,2008年被判为受贿罪。看来,女检察长借车背后的情况还需仔细调查,不能一退了之。

借车其实是权力搭便车

钱江晚报的文章指出,有借还要有还。还钱肯定不合适,公务员的工资只够抵油费,唯一可行的还法,只能是用公权力来兑换。这就是中纪委保持高度警惕,并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的原因。喜欢“搭便车”是人性的弱点。可是,“权力搭便车”要比其他领域搭便车更可怕,不仅可以不劳而获,更可以逃避责任。“借车”一说,是否可以让女检察长逃避惩罚?当地纪委的调查处理,是不是也只能“随大流、搭便车”?公权力如此“搭便车”,其结果只能导致使用权力的不认真、不谨慎和不公正。

(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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