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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2009-1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庄建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兼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孙宏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色情信息和暴力信息是青少年遭受网络伤害的两大因素,网络里的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比较多,对于进入青春期的孩子,他们对异性比较感兴趣。网络里的色情信息对青春期

的孩子的影响甚至大过暴力信息。

孙宏艳说,我们在调查中发现:48.28%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39%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49%的青少年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机就是受到网络中淫秽信息的诱惑,实施一些强奸类的犯罪。美国已发现一些性暴徒的犯罪行为曾在网上进行过多次演练,最终在现实生活中复现。

孙宏艳说她主持的研究表明,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伤害主要有四种类型:

身体伤害:指青少年因使用网络不当或者过度使用网络等原因损害其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其内容包括两类:一类是指他人对青少年实施的伤害,如与陌生网友见面,遭受到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的侵害。另一类是指由于长时间使用电脑造成的生理伤害。

心理伤害: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心理伤害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很难在短时间内觉察到,一旦发现,通常已达到较为严重的后果。如网络成瘾,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害都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同程度心理伤害。

发展伤害: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造成青少年的非人格化倾向,导致社会化“不足”。

行为失范:调查显示,69.4%的人认为上网或玩网络游戏是一种给生活减压或发泄情感的方式。在网络中青少年的猎奇和挑战自我的心理膨胀,导致价值观念模糊,网络行为自我约束力降低,往往会导致网络行为偏离或者违反社会规范。

孙宏艳指出,我国虽然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孙宏艳还建议将学校的信息技术课改为媒介素养课,不仅要教给孩子们使用电脑的技术,还要培养孩子辨别网络信息、正确使用电脑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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