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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日益增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资料照片)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

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在京举行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将于12月16日实施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举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我国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信用卡“恶意透支”呈高发态势

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同比增加20%,其中信用卡发行量1.75亿张,同比增长33.3%。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信用卡已经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日前,北京政法机关正在展出的“警惕黑手、谨防被骗――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制教育巡回展”,就把信用卡犯罪、电信诈骗作为当前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提请公众注意防犯。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已呈现高发态势。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报道,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媒体上。据《新民晚报》报道,从事电脑个体经营的汤某以自己和妻子及朋友的名义,先后从8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24张银行贷记卡进行透支,累计透支金额达116万余元。法院以汤某恶意透支行为,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另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8岁的马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先后从不同银行办理了5张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达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类似事件不胜枚举。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连续两个季度对信用卡坏账提出风险警示,《200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指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持续增加,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比例是持续上升。截至第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第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占比同比增加0.8个百分点。有专家说,这与信用卡“恶意透支”不无关系。

“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有区别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几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有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同时,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外,在量刑方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资信评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信用卡透支本是正常融资活动,既可解决持卡人融资的燃眉之急,又可给发卡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息收入。因此,对待信用卡透支应当采取兴利除弊的态度,严厉打击恶意透支,允许和规范善意透支行为。为预防和控制恶意透支的法律风险,发卡银行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发卡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并随着信用卡市场及其风险的新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既要关注个体持卡人的持卡消费偏好、现金流量、收入支出水准,也要关注企业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诚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指标。要本着量体裁衣的基本原则,对不同资信等级的申请人提供不同的融资服务和信用额度。

其次,发卡行要进一步提升合理审慎的尽职调查能力,力戒资信审查中的松弛懈怠的形式主义现象。既要对相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进行合理的审慎核查,也要在对相关资料合理存疑时对资料背后的事实与主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

第三,发卡行要善于运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多种担保手段维护债权安全。只要担保手段真实、合法、充分、有效,即使发生持卡人的透支现象,发卡行也能稳坐钓鱼船。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在司法解释发布会上也表示,央行将利用司法解释的出台的契机,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行动计划为期10个月。同时还将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指出,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它还规定,“恶意透支”应当按刑法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刘俊海教授还建议,所有发卡行对失信持卡人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恶意透支”者输入“黑名单”信息库,并实现发卡行之间、发卡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既可确保发卡行免于重复遭受同一持卡人的“恶意透支”风险,也可督促持卡人为积累和呵护自身的良好声誉而见贤思齐、弃恶向善。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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