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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对外捐赠要量力而行

2009-12-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为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开展对外捐赠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国资委今天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实施对外捐赠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制

订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严格审批程序,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要求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等。《通知》明确提出,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权属清晰、权责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

依照《通知》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采用年度预算总额管理与日常重大捐赠项目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之间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向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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