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
至2010年12月31日,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