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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发生医疗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2009-1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今天提交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

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草案是直接关系民生的重要法律草案,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曾征集社会意见七万多条。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现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也是全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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