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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2009-1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首次审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是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第一次修改。修订草案拟从多个方面完善村民民主议事制度。

鉴于基层普遍反映村民会议难以召开,修订草案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根据这份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分散居住

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就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办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保障等作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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