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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中的标志性成果

2009-1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低碳能源实验 我有话说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经艰苦谈判,最后形成“哥本哈根协议”,并延长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协议作为“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其共识将成为下一步谈判的基础,标志着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取得了重大进展,对于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1、“哥本哈根协议”

保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以及“巴厘路线图”的授权

哥本哈根谈判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有些发达国家在《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的立场上后退,不愿承担《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下应承担的义务,甚至要求抛弃《京都议定书》。这些国家自身减排力度不够,还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缓行动表示不满,并且企图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减排目标挂钩,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规定之外的义务。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公约》和《议定书》的框架,明确规定附件一国家中的议定书缔约方要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继续减排。同时延长了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关于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特设工作组的授权,保证了哥本哈根会议之后继续维持双轨谈判的进程,从而保证了谈判按“巴厘路线图”授权的轨道前进,发展中国家一贯坚持的这一立场在协议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协议中有关附件一国家提供2020年量化的减排指标以及发展中国家提供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的减缓行动的格式上,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强力坚持下,发达国家最终放弃了混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用同一张附表格式的主张,而改为分别用不同格式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方式,维护了《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约》中关于发达国家(附件一)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附件一)国家在减排义务上的本质区别。

2、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利益主张在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

协议中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基于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特别强调了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等特别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以及发达国家应该提供充足的、可预见的、可持续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协议中提出建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减缓行动;并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以加速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尽管协议中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的数量距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资金来源的表述也没有如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应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但在一个文件中明确提出一个可预期的资金数额,即发达国家在2010年至2012年提供300亿美元,2020年起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这在《公约》生效以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还是第一次。

3、我国为推动达成协议做出了巨大努力

为促进哥本哈根大会取得积极的成果,我国充分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温家宝总理亲自到会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中国的立场、政策和主张,密集开展双边和多边交流,有效地促进了各方的相互理解和合作。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在一些问题上也做了适当的灵活处理,比如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减缓行动,在没有得到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本来不接受国际核实,在坚决反对某些发达国家要求进行与发达国家类似的测量、报告和核实的同时,为达成协议,也接受了在确保尊重国家主权前提下,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

我国在大会之前公布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表明了我国积极的、建设性的和负责任大国的态度。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付出巨大的努力。我国“十一五”期间,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国内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从2006年开始扭转了“十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的趋势,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也由上升转为下降。我国到2020年实现下降40%~45%的目标,也就是实现比国际社会通常讲的基准线偏离40%~45%。实现这一目标,“十二五”期间在节能难度、资金和技术投入、以及年减排量方面都要大于“十一五”期间。按发达国家比2005年绝对减排,发展中国家在基准线基础上偏离来测算,到2020年我国的减排力度最大、减排量也最大。充分体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诚意。

4、落实协议仍面临艰巨的任务

“哥本哈根协议”凝聚了各方共识,使“巴厘路线图”有了重要进展,但这仍是一个阶段性成果,仍然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因此,哥本哈根大会决议延长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以保证两个特设工作组继续工作,最终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有待进一步谈判的问题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到2020年量化的减排指标,以及对其减排指标及提供资金进行测量、报告和核实的准则;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数量、方式和管理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减缓行动进行国际磋商及分析的准则;全球长期减排目标等。在发达国家2020年深度减排指标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发达国家尤需加大力度,作出进一步明确的承诺和采取切实的行动。在上述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严重分歧,不同国家和国家集团在利益诉求上也有差异,取得共识仍需进行大量的交流和沟通,也需要各方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互理解和妥协。根据“巴厘路线图”的授权,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期待。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后哥本哈根时代的谈判中,中国仍将积极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在国内把减排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进一步完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做到公开、透明;在国际上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凝聚共识;我们将以切实的行动,展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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