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2009-12-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