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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后开发商怎么售房

2001-05-15 来源:生活时报 李霄峰 我有话说


一直承受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售楼陷阱”困扰的广大购房消费者,6月1日后有了维权的“保护伞”——新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而作为售楼主体的房产开发商,面对《办法》提出的种种约束条款做好准备了吗?在执行中会遇到什么问题?

建设部最近宣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在今年6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个我国首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仅为购房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同时也肯定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运作、销售方式等带来很大影响。现在距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还有一个多月,开发商们如何面对新的售房管理办法?

算账细着点售楼悠着点宣传实在点

应该说,新的售房管理办法对京城大多数开发商不会造成太多影响。开发今日家园、今典花园等项目的北京安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宝全就认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更加关注自己的品牌和信誉。而对于那些运行不规范的开发企业来说,6月1日以后,将不得不面临算账细着点、售楼悠着点、宣传实在点的局面。

新《办法》中对面积缩水等令购房者头痛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法,比如规定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及原则,如果那时账再算得不准,吃亏的将是开发商。再比如新《办法》对房产抵押、设计变更、产权登记、现售资格等都提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开发商在售楼时如果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都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和处罚。至于“虚假广告”,更是此次新《办法》强调解决的重点之一,宣传实在点,已是开发商们必须注意的大问题。

新《办法》的发布,主要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对开发企业在市场运作、销售方式等方面进行约束,它的实施必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一些开发商同时认为,作为一项旨在完善市场行为的法令法规,管理办法则更应该成为一项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准则。

管理办法应是对市场三方的共同约束

北京华远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徐培建认为,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一些行为,并不是开发企业一家所能够完成的,市场行为中的各方必须共同努力。比如,为了确保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开发企业与产权登记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但当企业将这些材料送去后,主管部门应在多少天内办完这些手续却没有明确约定,如果由此造成的延时,购房人将板子打到开发商的头上就有失公平了。而北京富润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欧朝晖谈到,管理办法在合同约定上更多考虑的是保护消费者,这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是十分必要的。但开发商同样关心交房时客户不办接收手续、不按规定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一些开发商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管理办法涉及的部分细节应明确界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受到各方的普遍欢迎。它使商品房的房屋质量、房屋面积、物业管理、产权归属等多方面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这对规范市场行为将产生积极作用。但是,部分业内人士指出,对于管理办法中所提出的一些细节问题仍有进一步明示的必要。如,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新的计价方式,即商品房既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如果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公共面积应该如何摊入,楼道、电梯、物业用房等众多面积哪些应计入公摊面积,怎样计算,这些在管理办法中没有说明。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企业执行自己的计算方式,将有可能引发新的混乱。再如,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如何才算明示,办法中没有说明。一旦发生纠纷,将不好裁决。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尽早出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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