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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房地产业的“猫腻”

房地产律师披露
2001-05-29 来源:生活时报 陆韵 我有话说

杨先生是做房地产咨询的律师,对于房地产市场有着深入的了解。他认为北京的房产市场有些法规没有得到执行,像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应该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上海已经没有预售房,切实保证了购房者的权益,而北京完全符合上面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只为总数的30%。

据了解,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猫腻之一是有些开发商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来诱惑城市居民前来购买。这种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只是农民的宅基地,而我国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能承包、转让,不允许买卖,转让必须通过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同意。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即使购买了,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通常的猫腻是以帮助购房者解决北京市户口为幌子,这也是开发商惯用的手段。然而他们一般不会将此写进合同,只在私下里给予口头的承诺,并且所谓的“北京市城市户口”并不是真的城市户口,而是远郊的小城镇、小乡村的户口。

还有的开发商在销售方式上混淆用途,例如最近推出的“商住两用房”,开发商宣称购得此类房既可以参与办公也可以用于个人居住。但是依据有关法律,不同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一般商业用房的使用年限是40年,用于居民居住的年限是70年,其他如文化体育等用地的年限是50年。而这种两用房如果在居住的过程中用于商业,就变相逃避了另外30年的国家土地出让金的交纳。除以上3种方式之外,第四种猫腻是藏在广告中的。商家为了促销做的广告宣传往往不顾实际大肆渲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体育娱乐设施等等,可谓令人心驰神往。但开发商不将此写入合同就难有保障,只能追究虚假广告的责任。第五种猫腻是在面积上做手脚。在房产纠纷中很多是由住房面积引起的,既包括套内面积的缩水,也有分摊面积的误差。居民入住后发现总面积比合同上标明的差了很多。另外将居委会、康乐会所划入居民的住宅面积,占用居民的外墙面使用权也是违法的。

第六种猫腻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猫腻。根据有关规定,在房屋验收时,开发商应出示合同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房地产管理测绘部门实测房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的取得需经有关部门的联合检验,但是有些商品房由于没有完全按规定程序接受检验,便模糊地标出“经验收合格”,“经综合验收合格”或“经综合分批验收合格”来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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