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消费者要拒绝传销

防止上当受骗
2001-06-12 来源:生活时报 杨渭源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今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消费者要拒绝传销,防止上当受骗。

近期来,曾一度被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又死灰复燃,以各种名目在京城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盲目参与其经营活动,从而上当受骗,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对社会上出现非法传销经营活动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地整顿。

据了解,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二是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报酬;三是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四是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五是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六是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

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忠告:一、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广大消费者不得从事此类违法活动,要自觉地加以抵制,并拒绝参加,防止上当受骗。二、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者大都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它纯属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所以,凡因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者其利益受到侵害不受《消法》的保护。三、北京市各级消费者协会不受理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者的投诉。四、消费者发现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