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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里的索赔案

2001-06-1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本报通讯员 金星 张亮 我有话说

北京市西城法院近日对发生在美容院里的一起索赔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王建国为北京圣梦护肤专业美容院业务员,其单位与被告陕西柔婷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在新街口购物中心设有美容院。2000年12月5日上午,原告与被告一业务员在该购物中心内向一顾客介绍业务后发生争执,并有互殴。后被4名男子将原告拉到柔婷其美容院内进行殴打,其间该美容院负责人宋某在美容院门口防止他人进出。事后宋某由柜台内取出人民币200元交与原告。现该殴打原告的4名男子已下落不明。

原告经北京积水潭医院及同仁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胸部软组织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多处伤情。原告共花费医药费1439.1元,交通费447元,营养费20元。原告受伤后病休至今,单位扣发其两月收入1400元。2000年12月15日,原告伤情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为轻伤,并支付法医鉴定费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美容院在招揽生意过程中发生争执,并引发原告在被告美容院内被他人殴打致伤,其间该美容院负责人宋某亦有协助行为,现该殴打原告的4名男子已下落不明,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陕西柔婷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王建国医药费1439.1元,误工损失700元,营养费20元,交通费447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3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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