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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内部认购”房权益不受保护

2001-06-26 来源:生活时报 陈美秋 我有话说

何琳/摄


已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开发商擅自预售,要按相应规定处罚。

目前北京仍有些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在搞“内部认购”,买房者明知这种做法违背了《办法》的规定,但仍执意要抢先交上订金,占下自己想要的房子。这些买房者一般是出于以下两种考虑:一是想在一个新项目开始正式公开销售之前,优先从众多房间中挑选最适合自己需求的,比如朝向、楼层、面积、户型等等,惟恐动手晚了,被别人占去;二是内部认购的价格较公开销售时要低。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进行到

一定阶段时,为了提前回收资金,加速周转,同时检验商品投放市场的反映,在未办妥房屋上市的合法手续之前,总愿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搞所谓内部认购,准确讲应该叫提前订购。每平方米便宜二三百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就能省下两三万,对买房者来说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这种违反《规定》的房屋买卖行为,一旦出现了纠纷,购房者利益受到损害,谁来负责保护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处陈同顺处长说,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开发商隐瞒真实情况,擅自预售,要受处罚;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开发商予以赔偿。这指的是开发商不据实相告,隐瞒事实的违规预售。但是从目前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商品房没有具备预售条件,开发商也已如实相告,购房人在已知的情况下,仍自愿交付订金。这种交易行为是买卖双方的纯民事行为,政府也不便强制制止。在这里要特别提醒购房人,买“内部认购”房,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最好还是不要预订不够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陈处长特别强调,建设部颁发的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开发商的,要求开发商自律。但是商品房市场的主体不仅有开发商、管理者,占绝大多数的是买房人。从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来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矛盾、投诉、纠纷,除开发商违规操作、唯利是图外,与买房人的无知、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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