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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店被杀 店家要全赔

2001-07-13 来源:生活时报 何向东 我有话说

飞来横祸儿子外出遇害

蒋承安和秦春玲老两口今年都是58岁,退休前他们同是甘肃省天水市锻压机床厂的工人。每到7月1日,老两口都会陷入深深的悲痛中:儿子蒋鹰就是在3年前的这一天,永远离开了他们。

事情发生在1998年6月30日。那天蒋鹰因公到千里之外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出差。当晚8时许,蒋鹰住进了该市某单位招待所二楼12号房间。次日下午6时许,招待所的工作人员注意到蒋鹰已经是一天没见了,便敲其房门,但无人答应。等到招待所的工作人员用备用钥匙打开蒋鹰的房间时,才发现蒋鹰早已身亡了。招待所的工作人员迅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勘验侦查后,作出了蒋鹰系被他人杀害的结论。根据所有的情况分析,公安人员认为杀害蒋鹰的很可能是当夜与其同居一室的李国华。据招待所工作人员反映,李国华是于1998年6月26日入住的,当时登记的名字叫李武英。由于招待所工作人员的疏忽,在李国华登记时并没有审查和登记他的身份证。1998年7月1日凌晨6时许,李国华离开了招待所,此后再也没见此人回来。

很快,蒋鹰遇害的噩耗传到了天水的家中。强忍着失子之痛,蒋承安和秦春玲风尘仆仆地赶到了平顶山,他们在悲痛中处理了儿子蒋鹰的后事。蒋承安和秦春玲认为招待所对蒋鹰的遇害是有责任的,便向招待所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招待所却只答应支付他们来平顶山处理儿子后事的有关费用500元,对于其他要求,招待所说,只有案件侦破了,分清责任了,才谈得上赔偿问题。蒋承安夫妇觉得招待所说得也在理,再说案件也许很快就能侦破,杀害儿子的凶手也会归案的。于是,老两口怀着期待抱着自己儿子的骨灰回到了天水。

索赔无果,父母千里诉讼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由于蒋鹰被发现时已死亡多时,再加之招待所管理混乱,门卫值班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案件的侦破工作没有多大进展。于是,蒋承安和秦春玲再次向招待所提出赔偿要求。然而,招待所这时却说,蒋鹰在招待所遇害属实,可我们在发现蒋鹰死亡后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已由警方介入侦查,案件没有破,不能分清责任,所以谈不上赔偿问题。

在招待所碰了壁,蒋承安老两口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向招待所索赔这一条路了。于是,蒋承安老两口从千里之外的天水赶到平顶山,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蒋鹰住进招待所后已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招待所应保证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但招待所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被害人人死亡12小时后才被发现,致使被害人丧失了抢救机会,也给犯罪分子作案后逃离现场制造了机会,使得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住宿交通费等共计20690元。

卫东区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之子蒋鹰住进被告单位招待所后,其与招待所之间已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招待所有义务保证蒋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由于被告单位招待所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意识差,以至蒋鹰在住宿被害后十几个小时才被发现。又由于被告单位招待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审查登记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以至犯罪嫌疑人得以以假名入住该招待所。被告单位招待所工作人员行为虽对蒋鹰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亦有一定过错。因该案尚未侦破,直接责任人尚未抓获,但被告单位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住宿费、交通费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平顶山市某单位赔偿蒋承安、秦春玲为蒋鹰所支付的丧葬费、差旅费、住宿费、死亡补偿金等共5265.20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500元差旅费,下余4765.2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二审法院判决全赔

面对一审判决,蒋承安、秦春玲弄不明白:案件破不了,招待所就不该全部赔偿了吗?于是,蒋承安、秦春玲又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上诉人之子蒋鹰住进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某单位招待所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形成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法律关系。招待所作为服务性行业,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安全住宿环境,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被上诉人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差,未按规定查验住宿旅客的身份证,致使犯罪嫌疑人以假名入住招待所,使蒋鹰处于极不安全的住宿环境,惨遭杀害。又由于被上诉人招待所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使2上诉人之子蒋鹰被害后十多个小时才被发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犯了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支付蒋鹰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补偿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平顶山市某单位赔偿蒋承安、秦春玲所支付的蒋鹰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5663元,赔偿死亡补偿金15000元,共计20663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500元,下余2016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二审诉讼费1640元,由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某单位负担。

旅客安全旅店应该负责

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旅店对住店的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就本案而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就相差很大,那么,旅客和旅店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平顶山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辽认为:本案中,蒋鹰付费入住招待所,即与招待所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目的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此类合同中,提供房间设施及服务是宾馆的主要义务。但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属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关系中,旅店不仅要做到客房符合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安全标准,而且应该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旅客在旅店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店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除非能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店不承担责任外,旅店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平顶山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春立认为,在这起旅客遇害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入住招待所,并杀害旅客,正是因为招待所管理上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旅客遭受的损害,招待所不但要赔偿,而且要全面赔偿,赔偿内容可包括死者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同时还可包括死亡补偿金等。像这类案件,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被抓住,并且有赔偿能力,受害人也可以向犯罪分子即加害人主张赔偿。而本案中,由于案件还没有侦破,加害人也不知去向,因此受害人的家属先向招待所主张赔偿,等案件破获后,招待所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因此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面对一再发生的旅客住店遇害案件,公安部门的同志认为,公安部门对旅店治安管理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像入住登记制度、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从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只要经营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是不会发生重大的安全问题的。在本案中,蒋鹰的死亡并非招待所服务直接导致,但招待所依然承担了民事责任,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旅店业在维护旅客安全上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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