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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要多留个心眼 中介市场陷阱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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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17 来源:生活时报 实习记者 李大鹏 我有话说


看了琳琅满目的房源、求租信息广告,到底有多少是“货真价实”的?中介服务能令人满意吗?近日,记者走访了几家房屋中介公司,“身临其境”地感受了一下“中介大军”的服务。

很多中介公司属违法经营

据了解,房屋中介机构需要有北京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的资质许可证,有证者方可从事房屋中介项目。然而目前许多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信息咨询和服务,便钻起了政府对房屋中介无正式文件规定的空子,堂而皇之地干起了租房业务。记者在向走访的几家中介公司索看资质许可证时,仅少数出示了有效证件,其余大都推三阻四,更有甚者说:“房主同意出租,我们就做,又没有文件规定不可以做。既然双方愿意,我们何乐而不为?”

租赁协议上设套蒙人

记者来到某家公司,向业务员说明要租一套公寓时,其态度十分热情,周到得让本不是“真心”来租房的记者感到有些不好意思。业务员将一纸《房屋租赁委托书》摆在了记者面前,并说明要先交纳3000元押金,填好委托书后,15天之内给消息。该协议书内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更没有中介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并将“看房费”美其名曰“咨询资料服务费”和“代理费”。服务报酬中写到:交换联系方式完成以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归中介方所有。究竟这个“交换联系方式”怎样才算完成,含糊不清。看了这些以后,记者推说所带现金不足,溜之大吉。其他的几家中介公司《租赁委托书》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种漏洞。

房源真实性令人质疑

笔者来到某家中介公司,向其说明租住要求后,业务员立即打电话跟房主联系,10分钟后找到房主,约好见面的时间,业务员带记者来到阜成门一处房屋看房。然而,房主却迟迟未到,还好业务员有备无患,带记者去了另一处住房,这次屋内有人,可一进去房中之人吓了一跳,原来此房早已出租,现入住的便是一位承租者。业务员只得带记者悻悻离去。返回的路上,在与业务员的交流中了解到,这些房源大多是报刊上的出租房屋广告,他们摘录以后,并不进行核实而是直接收在自己公司的计算机当中,然后再通过广告公司将所有的房源信息刊登在自己公司的名下。据介绍,用于刊登这些广告的费用超过公司收入的一半以上。

中介公司的承诺难兑现

在某中介公司遇到一位前来查询的承租者,据他反映,1个月前其按报刊上的广告找到该家中介公司、咨询何处可以租到自己满意的房子,业务员听后说:“现在就有,这就带你去。”于是先办了手续,交了1300元“看房费”后,拿到了一张“信息咨询服务费”的发票,正要跟业务员欣然前往,业务员的呼机响了,看完以后,业务员说:“对不起,房主临时有事,这样吧,您先回去。改天我与您联系。”但之后的几天里,业务员迟迟未与之联系,当他找到这家公司时,业务员却说:“你急什么呀,房主出差了,总要等人家回来。”又将其打发走了。20天后,再找到公司时,他十分恼火,要求退款,业务员顿时变了脸:“你回去再等一个月吧。要是在一个月内找到房源,看了不要可就不能退了。”今天,是业务员通知其到业务部一同去看房。该承租者是否能找到中意的房子?结果我们并不知道。

租房时要审慎

针对房屋中介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业内人士提醒大家:首先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其次要看它有没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颁发的资质证书;此外,该公司的规模、有无固定经营场所、资金实力如何、社会上的信誉等都要了解。

另外,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要详细具体地查看合同书内容,要求对方明确约定租房地点和范围、居室大小、设备和价格,一旦违约中介机构应负的责任都要在合同中注明。对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的房主要预先查看其是否具备《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查看房主的身份证,最好与当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联系帮助核查,并出具出租房证明,避免产生纠纷后,无处追究法律责任。在这里还望您小心租房,开心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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