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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该露出账户密码

张先生把账户、密码向外人和盘托出,钱被盗取方知自己也有责任——
2001-07-2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 君 通讯员 付玛莉 陈桂平 我有话说

张先生可真够倒霉的,只因自己一时疏忽,存款被别人冒领10万元,而自己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白白丢掉5万元。

近日,这起10万元巨额存款被冒领的邮政储蓄存款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未尽妥善保管债权凭证和保密义务,导致存款被冒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判决邮局只赔偿张先生5万元损失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999年10月6日,张先生在北京市丰台邮局开户,办理中国人民邮政储蓄存折,分两次存入人民币40万元。10月12日,张先生到丰台邮局再次办理存款时,发现自己的存款竟然在南京被异地支取10万元!

调查得知,张先生因做生意在事发前数天将其账户、姓名、密码用传真方式告知素不相识的外地人金先生,金称这是为了检验张先生的履约能力。199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23分,一假冒张先生的男子持存折及身份证取走张先生账户内存款10万元。款被冒领后张先生立即用电话与金先生联系,金先生却无影无踪。

丰台邮局和张先生对于该存款冒领的责任争论不休,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称,邮局应严格审查存折真伪和身份证真伪,而邮局并未这么做,导致存款被冒领,故邮局应赔偿其存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丰台邮局称,南京邮局按操作规程办理异地取款,并无任何过错;而且邮局对存折真伪及身份证真伪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张先生故意泄露密码、姓名、账号等,才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原因,故不同意其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存款被冒领,系邮局在管理活期存款存兑过程中尚存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邮局赔偿全额及利息。

判决后,丰台邮局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邮局有严格审查存折真伪及身份证真伪的义务,而邮局并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储户张先生泄露密码、姓名、帐号,未尽到妥善保管自己债权凭证的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法律的价值判断,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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