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交通肇事也能诉求精神赔偿

汽车案例
2001-07-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近日,深圳龙岗区法院对一宗人身伤害诉讼案作出判决,除肇事司机应赔偿受害人抚养费、赡养费外,还判令被告赔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据称这是法院首次对交通事故伤害作出的精神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驾驶不慎,撞毁门卫室,是造成死者陈树培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其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货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死者年仅20岁,作为家中的惟一青壮年,其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因交通事故伤害诉请精神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此案例属于首宗。

案发后,工厂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经多次调解无效,2001年2月19日,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费、原告抚养费、赡养费20多万元,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背景

2000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在某玩具厂装完货物准备驶离工厂,当牵引车途经工厂门口时,因司机王某操作不当,撞倒岗亭,致使正在岗亭里执行公务的职员陈树培被砸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