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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病人住院出意外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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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2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李海清 我有话说

事情的缘由

日前,北京市民高女士投书本报,就其母与某医院的医疗纠纷要讨个说法。

据高女士介绍,她母亲赵某于2000年4月28日,因哮喘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急诊就医,院方为其安排了24小时护工。可是,在2000年5月2日凌晨,因为护工疏于护理,赵某在无法按床头呼叫铃的情况下,自行下床摔倒,伤后骶骨骨折、左侧肢体肌力下降明显,由此病情加重。高女士随后与院方交涉,指责医院方面应该对这一后果全权负责,未果。随后,高女士接受其母委托起诉该医院,要求被告承担5月2日以后的住院费,外加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外购药费共计6万元,还要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2000年10月11日,受海淀区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赵某进行法医学鉴定。但是,高女士认定鉴定意见书里的说明有一些含糊其辞,没有对原告一再重申、因为摔倒引发的骶骨骨折的事实进行明确答复,只是表示“并未检见明确的新鲜骨损伤的证据”。尔后,海淀区法院进行了一审裁决,只是判定被告赔偿赵某检查费、护理费和外购药费共计1279.24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负担1386元案件受理费,其余924元则由被告负担。原告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家属在赵某摔伤以后,并未向院方支付住院费,该案对于住院费的赔偿不予处理,应该另案解决。二审维持原审判决。高女士还讲,虽然母亲赵某已于2001年4月15日在该医院去世,但是她还要将官司打到底。

医疗纠纷不等于医疗事故

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书国对于此案的看法是,一审法院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改变了,二审其实应该发回重申。他还认为,二审法院应该同意上诉人的请求,批准其向医院收集病历,因为这些证据能证明院方因过错给赵某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并可以作为法医重新鉴定的依据。

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对于此案的看法是,赵某的家属怀疑法医学鉴定没有丝毫的根据,赵某自行下床歪倒,引发左侧肢体肌力下降是由于其年老体衰、脑梗塞疾病发作所致,医院就此已经为其垫付数万元医疗费。

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人士的观点是,首先,病人应该对于医疗风险有一个充分的、科学的认识,不要认为进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柜。其次,不要认为医疗纠纷等于医疗事故,应该客观地看待医疗意外。病人在治疗期间出现不幸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些因素是能控制的,而有些因素是目前医学难以控制的。第三,意外保险机制的健全也许会缓解这类医患矛盾。

医疗风险基金应由谁建立

一位患者因主气管隆突后方混合瘤出现恶变,整个管腔几乎完全被堵塞,受术者几天前便气息奄奄,随时可能撒手人寰。为使她重获新生,中国医科大学附二院资深的胸外科主任医师石文君等人设计了一个利用病人自身肺组织瓣制作代用气管,移植给患者的全新手术方案式。经过4个多小时后,手术成功了。

据报道,该院从全院职工的每月奖金中提取2%,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又叫“医疗风险保障金”,专门用于医疗纠纷的必要赔付。在这独出心裁的“院内保险”的作用下,该院高技术含量、高风险、高难度手术和“三新”项目手术的数量直线上升了30%。

对此,一些医疗、司法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教授认为,目前将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全部压在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肩上,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必然导致患者利益受损,至关重要的是,要降低或转移相应的风险,增强临床实践者的安全感。他们建议,必须着手探讨建立全社会共御医疗风险的机制,理清十几年来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脉络,从中找到与现行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管理办法。大张旗鼓地鼓励患者主动化解医疗风险,提倡就医者购买以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人身和健康保险。这样一来,也许就会合理减轻医护人员的风险和负担。如遇不测,还能通过双重渠道减少个人的经济损失。

司法鉴定能否决定医疗纠纷的命运

在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而在现行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采用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因此,一位擅长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这样认为,鉴定结论是否公正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事故鉴定,这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威信和地位。

这位律师之所以质疑司法鉴定,是因为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疗问题作出鉴定。其次,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任务的。一些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的原因是,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还有,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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