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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到了儿子的探视权

2001-10-1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通讯员 益民 我有话说

自今年5月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因子女探视而产生纠纷的上诉案件有所上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26日审结的一起案例,连被告律师都承认,判决结果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款的适用,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性的尝试。

于女士与郑先生于1999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由郑先生抚养儿子郑某;于女士每月给付抚育费。后双方因探视问题产生矛盾。于女士遂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每月探视子女两次。

一审法院认为:于女士要求每月两次探视子女不妥,会影响其子的心理情绪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于女士于2001年7月起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的第二天上午9时至11时止,到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探视其子郑某。

探视孩子的时间既少,地点亦不当。于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系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亲情权、感情沟通权,这种亲情的体味和感情的沟通具有私密性,应在空间上给予保障。而原判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探视的场所,既不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也会给上述办公场所的工作人员带来不便。

故判令郑先生于每年的劳动节、国庆节的第二日上午9时,将郑某送至于女士的住处,于第四日的16时接回;郑先生于其子所在学校每年的寒、暑假的第二周周一上午9时,将其送至于女士的住处,于第三周周六的16时接回(本判决生效后即执行。如遇孩子患病、所在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则上述期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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