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如何看待子女为父母买公房

2001-10-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李海清本报通讯员 刘福明 我有话说

日前,家住朝阳区一位女士到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说:她和她丈夫为婆婆优惠购房出资4万元,购买一套两居室公房。她婆婆说:“死后将房屋产权给你们。”但一直未办理任何手续。她问:此事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148”热线的律师解释道:从表面上看,老人没能力买房,又不想错过优惠购房的机会。儿女拿钱给老人买房也合乎情理。关键是老人对儿女拿出的钱是如何表示的。儿女提出给钱,老人表示接受,属一般赠与;儿女提出借钱给老人,老人接受,或儿女给钱,老人表示借用,属借款。儿女提出给钱,但附义务的是特种赠与。《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我们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附义务时,所附义务小于赠与的财产价值时,赠与关系成立;等价或相当赠与财产价值时,则属债权债务关系;大于赠与财产时赠与主体倒置。

还应当注意的是老人接受儿女房款时,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如本案中,该女士的婆婆说:“死后将房屋产权给你们。”就排除了老人生前把房屋产权赠给儿女的可能性。即便答应生前将房屋赠给他们,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赠与合同才成立。笔者认为,老人的“死后将房屋产权给你们”这句话,是想用遗嘱的形式处置自己的财产。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