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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如何罚“黑哨”

高检司法解释出台遭遇实际问题
2002-03-19 来源:生活时报 江 镇 我有话说

本报1月25日独家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开始研究出台处理“黑哨”的司法解释整整一个月后,即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黑哨”问题专门下发通知,把“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并要求依法正确处理足球“黑哨”腐败问题。这个通知的下发,让人们终于放下了一颗心——“黑哨”有治了,处理“黑哨”终于有法可依了。但此事面临的又一个问题是,那些“黑哨”能否经过举报,受到制裁。

在通知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强调,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黑哨”问题的举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通知还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刑法问题。高检要求各地对于处理“黑哨”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于需要作出立法解释的,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据了解,在高检出台司法解释后,浙江检察院方面表示,最近还未接到有关“黑哨”的举报。而绿城俱乐部的老总宋卫平也表示,他不希望把“黑哨”送进监狱。不过,对此,新华社曾参与调查“黑哨”事件的记者杨明和方益波已表示,如果相关人员不举报“黑哨”,他们将根据自己了解的材料去检察院进行举报。但是他们手里掌握的材料能否达到让“黑哨”受到调查的地步,还是一个问号。因而现在举报与证据问题反而成了处理“黑哨”的一个瓶颈。

而另一个问题是,“黑哨”一旦被处理,他们将会被怎样量刑?

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据了解,这里所指的“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限是最高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没财产。但是量刑的标准,即具体数额何谓较大、何谓巨大,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不同有不同的界定。

现在人们正等待着,谁会挺身而出能将“黑哨”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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