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四大调整为患者撑腰

我国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
2002-04-1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新华社播发与公众见面。该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一些业内人士和患者表示,从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疗纠纷官司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到即将实施的“条例”,都充分体现了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该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调整之一:父亲不再给儿子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主持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维权部主任郑雪倩说,新“条例”与现行“办法”相比,作出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呼吁了多年的“儿子踢球老子裁判”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一位13岁的男孩因双髋部疼痛到医院治疗,结果造成部分功能障碍。患者起诉医院延误了治疗,要求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另一级司法鉴定结论和经公证的全国47位骨科专家的证言,三方意见不一致,矛盾重重,不知所终,最后以双方调解了结。郑雪倩说,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的惟一依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院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惟一地位。那么,医院过失由谁来定?没有法律规定。

新条例为解决上述矛盾找到了答案。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调整之二:告大夫不再能吃一辈子
最长赔偿73年改为30年

郑雪倩说,现在医疗赔偿额越来越高,我国最高索赔已达1075万元,最高的判例达292万元。赔偿数额如此巨大,正符合社会流传的“要想发财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巨额赔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新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作出调整。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部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在现行的“办法”中,这一项是73岁。比如,一个1岁婴儿神经受损,鉴定结果为医院负担60%的责任,按照“办法”的规定,孩子可得1-73岁共72年的赔偿。新条例实行后,医院只赔到30岁。郑雪倩说,这充分体现了医疗的特殊性,对医院和患者是公平的。

调整之三:不再为找不到证据发愁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王先生60岁的父亲半年前脖子上长了一个包,被诊断为淋巴结核,用药两个月不见效,包越长越大,后做了一个简单的B超,发现脾上有了癌病变,已是中晚期。父亲丧失了早期癌症的最佳治疗期,以致癌细胞扩散离开人世。“所有的病历、手术记录都在医院那里,我拿什么证明父亲去世是由于医院误诊造成的呢?”

即将实施的条例给这些忍气吞声的患者一个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调整之四:医疗事故不再分不清
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现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反响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新浪、搜狐等网站,条例发布后几小时就出现了网民的帖子。

医生

一位网友说:“医生为病人担风险他会认为不值,治不好就不治了,最终是病人吃亏。”另一位说:“我是个医生,我发现现在医生越来越难当了,针对医生的法律越来越多了。医生也是人,也会犯错误,医生的责任是把这种错误降到最低。那些患者对医生的期望太高了。医生的压力太大了。”

一位医生说他有两个担心:一是担心医生在治疗上变得保守,一种药或是一个手术也许能挽救患者的生命,但由于风险高,想到日后有可能惹上官司,干脆就放弃了;二是担心医学上有许多未知难题,医疗行为有其特殊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生不能包治百病,医学发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医生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患者

许多患者或家属表示,新条例是公平、公正的。一位80岁的老人腿骨骨折,他女儿带其到医院就诊,却当头遭遇这样一句话:“别治了,都那么大岁数了。”这位女士得知新条例发布后甚感欣慰。她说,医疗纠纷的诱因80%以上不是医疗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而是服务不到位,说话态度不好引起的。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要尊重患者。记得不久前,一家医学院老师带领学生上解剖课时,先要向遗体默哀致敬。老师说,不管他生前是英雄还是罪犯,现在他的遗体为教学服务,我们就应该尊重他。一具遗体尚且得到如此礼遇,何况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