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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将有法可依

2002-04-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赵文立 我有话说

本报3月12日曾刊载《美容成毁容索赔800万》一文,介绍了一例较为典型的美容纠纷案件。今后,这样的情况将有专门的法规可依,由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像穿耳钉、纹眉这样的美容项目,一般的美容院不能做,更甭说隆鼻、隆胸和做双眼皮了。因为它们都属于医疗美容,该由医生在美容医疗机构里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社会上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及人员纷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质量难以保证,结果是有人美容不成反被毁容。卫生部日前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使这一点得以进一步明确。

据悉,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施行后的一年中,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说,逾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将按非法行医论处。

据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美容服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生活美容服务,另一部分是医疗美容服务。对此,社会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常常混为一谈。这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美容的概念,强调医疗美容是医疗行为,必须依据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今后凡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其中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只调整和规范以医疗美容服务为其主要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其中规定,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实施主诊医师负责制。主诊医师不同于主治医师,他是指在取得执业的基本资格的基础上,具备开展专科诊疗活动所应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能对诊疗实施过程负责的人员。

据有关专家介绍,医疗美容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医学学科。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这一领域出现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医疗美容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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