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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砸空调砸出大娄子

暴力维权被刑拘
2002-05-2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特约记者 毛蕾 我有话说

南京街头上演砸空调时的情形


继武汉出现砸“奔驰”车之后,今年3月,南京、上海街头相继发生同一消费者抡锤砸毁自己购买的上海产“双菱”空调事件。5月20日,亲自抡锤砸毁空调的陈恩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5月23日,上海双菱空调公司营销总经理吴德余来到“砸菱”事件的发源地南京,郑重其事地透露:与“砸菱”事件关系密切的84台空调已经通过了有关司法部门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全部合格”。此外他还透露:“砸菱”事件的始作俑者陈恩已被刑事拘留。据负责此案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侦支队一位姓金的副支队长证实,陈恩已于5月20日上午在连云港被他们刑事拘留,与陈同时被拘留的还有金月根、金家祥两名同伙。金警官说,他们是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拘留的,主要是针对他们当街砸毁空调的行为。至于双菱厂家提出的“敲诈勒索”等嫌疑,金警官说目前尚未查证。

陈恩的宾馆向法院起诉“双菱空调”

日前,因当街砸毁双菱空调而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的陈恩所在宾馆代理律师透露,他们已以宾馆的名义,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将双菱空调的销售商连云港广源电器公司和生产商上海双菱空调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5万元。日前,连云港市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原告连云港钱江宾馆(原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诉称,去年4月度假村客房部与广源公司签订购买84台双菱空调的合同一份,货款合计26.2万余元。截至同年7月30日,客房部已付货款10万余元。后因空调质量问题其余货款未付。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噪声超标、制热制冷效果差、部分机器无法启动、部分柜机控制面板失灵。度假村客房部多次报修,双菱公司也曾派人几次维修,但上述故障至今未排除,不能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客房部的正常经营,客源剧减,损失巨大。据此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自己可得利润损失55万元,并将82台空调拆卸收回并退还货款10万元。

据这位代理律师称,连云港环境检测站出具的有关环境噪声超标的检测报告、处罚决定书,省技术监督局对送检空调作出的结论为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将是这次民事诉讼的部分证据。

“砸空调”为何会涉嫌犯罪

陈恩因为“砸菱”事件被刑事拘留,也让一场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纠纷和刑事犯罪沾上了边。那么发生在武汉的“砸奔驰”事件呢?此后各地“涌现”的砸手机、砸电视的事件呢?为了弄清消费者维权中的过激行为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记者请教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祥教授。

孙教授说,关于“损害商品声誉罪”,在我国新《刑法》第221条有明确规定,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类行为过去并未作为犯罪处理,但随着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越来越重要,一旦遭受损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这一条款。

孙教授解释说,理解这一条款要看是否有“捏造”和“散布”这两个关键“动作”。当众“砸空调”、“砸汽车”,可以理解为“散布”,但仅有“砸”,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关键还要看有没有“捏造”事实,也就是争议的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决,消费者一时气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维权行为欠妥,或过激,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没有质量问题,却被人说成“质量低劣”当众砸毁,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虚伪事实,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已不是消费者维权,因为质量本没有问题,又何来维权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砸”并不是犯罪的关键,商品质量有没有问题才是关键。上海警方也只有证明了这一点,才能给陈恩最后定罪。

孙教授提醒大家说,消费者维权,还是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在理智的范围内进行。

“砸菱”事件回顾

3月14日下午,陈恩在南京大行宫中山东路和太平北路交界处,在一群人的围观下抡起大锤砸向一台壁挂式空调机。瞬间,一台完好的空调被砸碎,塑料外壳剥落一地。

据陈恩说,他于去年4月购买了上海产双菱牌空调共计84台,6月中旬正式启用时,当天就坏了6台,而且噪声很大。陈恩多次跟商家交涉,生产厂家来人检查后,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他却因空调的噪声太大,被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以空调噪声超标处以罚金2.8万元。

但厂方却说陈恩的行为是“蓄意敲诈”,并称关于84台空调质量的纠纷,双方去年就已对簿公堂。84台空调总价是26.9万元,陈恩当时只付了10万元,后来就不再付款,还要索赔500万元。

此后,3月28日、4月8日和5月13日,陈恩又先后3次在上海、杭州(未成功)和南京等地公开砸毁双菱空调。

金陵晚报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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