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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在慈善院废墟上的“形象工程”

2002-07-0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见习记者 崔冠怡 我有话说

江彪全家和慈善院的老人 崔冠怡 摄


在辽宁省鞍山市西郊的二台子村,18名孤寡、残疾老人曾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大阳慈善院。院长江彪是个善良的青年农民,曾荣获“鞍山市优秀青年”的称号。

然而,2001年9月,老人们美好的大家庭惨遭毁灭:一群陌生人冲进慈善院,随着巨型铲车刺耳的轰鸣,老人的家化为一片废墟。

至今,江新和他慈善院的老人还在打“游击”……

大阳慈善院瞬间被毁

2001年9月25日,在大阳慈善院老人们记忆中是个黑色的日子:上午8时许,80多名民工在二台子村村委会主任指挥下,冲进大阳慈善院,对这里进行强行拆迁。老人们苦苦哀求:不要拆毁他们的家,民工却强行将老人拖到门外,塞进一辆面包车。两台巨型推土机轰鸣着驶向该慈善院。在尘土飞扬、砖瓦坍塌中,慈善院成了一片废墟。

据了解,大阳慈善院是二台子村村民江彪出资与相邻的大阳气镇政府于1998年合办的。我国民政部门规定,每个乡镇必须设立一个社会养老机构,大阳气镇却存在财政上的困难。当时经营饭店生意的江彪认为兴办养老院是个有发展前景的产业。经大阳气镇政府与二台子村协商,将该院建在二台子村,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为社团组织。出资人江彪任院长,经营该院。

2001年8月,江彪接到了一份二台子村委会下发的《拆迁通知》,称根据二台子村动迁规定,2001年9月1日上午8点进行拆迁验收。接到通知的第二天,慈善院被停水断电。江彪找到二台子村委会,得知慈善院被拆只能拿到1万多元补偿金。他又来到区信访办,要求解决慈善院的拆迁问题,使老人得到妥善安置,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他只得把11名有亲属的老人送回家。其余的孤寡老人眼睁睁等来的竟是慈善院被毁的一幕。

废墟上建起商品楼

慈善院被毁后,江彪得知老人们被强送到宁远福利院,当江赶到那里时,老人非要跟江彪走,江只好把老人接回二台子,租了几间旧砖房暂住。

随后,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二台子村委会对慈善院强拆是违法侵权行为”。由于二台子村委会下发的《拆迁通知》不是政府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无法受理。而二台子村委会主任称:“这是政府行为,江彪告不赢!江彪是无理取闹。”此时,二台子村委会在慈善院的废墟上,建起了7万多平米的商品楼,并树起巨幅售楼广告牌。可砖房里的老人却过着与从前天壤之别的生活。7名老人不分男女,挤在一铺板炕上睡觉,屋里没有电视、家具。此时,江彪家中的积蓄已无法承担护理老人的费用和房租。无奈之下,他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慈善院老人的遭遇得到了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和热心人的深切同情。革命英烈彭雪枫之子彭凯等12名老干部慷慨解囊,为大阳慈善院捐款。部分国家级媒体也派记者赴鞍山调查此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等机关也对此事高度重视。

一份“情况说明”

2002年1月,《中国老年报》报道了慈善院被强拆事件。《人民日报》记者到鞍山采访。在这种情况下,二台子村所在的区委、区政府采写了一份针对“江彪上访”和“强拆慈善院”的情况说明,向国家机关和部分媒体散发。

这份“说明”称,拆除二台子村的砖瓦房,兴建楼房是该村、该镇、该区乃至该市的“形象工程”。此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和市计委立项,合法性无可争辩。大阳慈善院的房屋没有办理占地手续。二台子村委会强拆大阳慈善院是依法行政。

“说明”却未谈及村委会改变耕地的性质、用途,将商品房同土地一起出卖的法律依据。

法眼看待“慈善院被毁”

记者就“慈善院被毁事件”请教了法律界人士,对方认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严禁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改变耕地用途。“大阳慈善院”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老人们居住的房屋属于建筑在耕地上的农村民房,二台子村委会以“全村拆迁“的方式强拆了该慈善院,兴建商品楼公开向全社会出售,事实上彻底改变了这块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体自治组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此村委会从事房地产开发是不合法的。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强迁之类的强制措施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全村拆迁”是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村民大会决定。二台子村委会没有对村民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权利。区级城建监察大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强拆慈善院属于违法介入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属超越职权。另外,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房”,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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